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工作指引(试行)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民政局、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政法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乡村振兴局、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工作指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共青团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妇女联合会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11月10日
全文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以及中组部等18部委《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和自治区民政厅、党委组织部等16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快构建基层社会工作服务平台,建立完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城乡社区三级社会工作服务体系,现就苏木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工站”)规范化、标准化设立,制定以下工作指引。
一、场地设置
(一)社工站是为特殊困难群体和有需求的居民提供多样化、精细化、专业化服务的基层社会工作服务平台,主要综合利用苏木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社区服务中心、为老服务中心、基层文化服务阵地等基层公共服务场所设立。
(二)社工站应保障必需的办公用房,配备必要的桌椅、电脑、打印机、档案柜等办公设备。有条件的苏木乡镇(街道)可整合现有场地设立个案咨询室、小组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场所。
二、人员配备
(一)驻站社工主要通过直接招聘、购买服务或加强现有人员社会工作知识能力培训等方式配备,原则上每个社工站配备不少于3人。注重加强对党员社工专业人才的吸纳培养。
(二)苏木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儿童督导员和城乡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儿童主任等负责民政工作的人员均为驻站社工。
(三)苏木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宣传、教育、公安、司法、人社、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相关工作的现有人员,具备条件的可兼任驻站社工。
(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的项目承接主体,所招聘的社工,可作为驻站社工。
(五)驻站社工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持有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
取得大专及以上社会工作专业或相关专业(指:社会学、社会政策、民政管理、社区管理等专业)学历。
取得大专及以上其他专业学历,经过社会工作专业培训达到120学时以上(承接主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承接的项目,所招聘驻站社工除外)。
(六)持有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直接招聘。鼓励招聘社会工作专业高校毕业生。对于无社会工作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学历的驻站社工,应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培训,积极参加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并获得相关职业资格。
(七)建立社工站与高校实习合作机制,鼓励高校社会工作专业师生到社工站开展实习实训和课题研究。
三、制度建设
(一)运营管理制度。根据服务所在地的特点,制定社工站的服务章程、管理架构、服务内容、各方权利义务规定等相关内容。
(二)财务管理制度。社工站承接主体要建立健全包括年度预结算制度、专项经费收支制度、财务审核制度在内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社工站承接主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三)人员管理制度。制定工作守则和职责说明,制定人员招聘、督导、考核、激励、解聘、申诉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各地根据工作需要,每年有计划地对驻站社工进行社会工作专业技能培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志愿者管理制度。建立志愿者申请、登记、退出机制;制定志愿服务要求准则;明确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健全志愿者管理、激励机制以及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制度;完善志愿服务队伍建设、骨干志愿者培养机制;推广应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志愿北疆平台、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志愿者注册平台、志愿云内蒙古平台等信息系统。
(六)档案管理制度。社工站的服务文书、服务对象的数据档案等信息资料应当长期妥善保管,定期归类整理,以便于查阅和留存。
(七)场地管理制度。明确社工站场地归属,建立社工站安全、卫生及消防管理制度,保障社工站的安全运营。
(八)保密管理制度。社工站应建立保密制度,坚持“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和“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对服务对象个人信息,服务文书信息等做好保密工作。
四、规范服务
(一)明确社工站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聚焦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农村牧区三留守人员、困难退役军人、孤寡高龄老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困境儿童、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精神智障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以及需求多样的广大人民群众,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方法与技能,提供帮困扶弱、情绪疏导、心理抚慰、精神关爱、行为矫治、社会康复、权益维护、危机干预、关系调适、矛盾化解、能力建设、资源链接、社会融入等方面服务,帮助个人、家庭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帮助面临共同困境或需求的群体建立支持系统。
加强社区工作者能力建设,开展社会工作专业培训,提升社会工作者的持证率和转化率。
组织开展社区服务需求评估、方案设计、项目管理、绩效评价与发展规划研究。
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开展社区活动、参与社区协商、化解社区矛盾、促进社区发展,推动社区共同体建设。
协助做好社区志愿者招募、注册、培训与考核,引导和组织志愿者开展社会服务,落实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制度。
挖掘、链接社会慈善资源,建立社区困难群众需求对接机制,组织开展社区公益慈善项目展示推介,协助实施慈善救助计划。
(二)掌握服务对象基本情况及服务需求。通过入户走访,了解服务对象家庭结构、健康状况、享受政策等基本信息,掌握物质、精神、社会等层面的需求,为服务对象建档、立卡、造册,做到“一户一档”。
(三)规范专业服务流程。驻站社工要依照“识别对象——分析需求——制定计划——协调资源——专业介入——跟踪问效”程序开展服务工作,实行全流程管理。
(四)加强信息数据规范管理。及时登记和妥善保存服务资料和数据,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数据及统计分析报告。
(五)建立健全绩效测评机制。定期对服务过程和服务质量进行总结。
(六)建立服务转介机制。规定转介发生的条件、申请程序、服务档案的转移方式等内容,保证服务的连续性。
(七)推动经办与服务融合互补。驻站社工要在业务申请信息核对、政策宣传、紧急个案救助等方面密切协作,凝聚服务力量,逐步形成分工合理、无缝衔接、高效协同的运作平台。
(八)统筹整合下沉服务事项。综合利用现有平台,统筹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下沉服务事项,有效整合社会工作资源,推动兜底民生服务向系统化、综合化、集约化转变。
五、运行机制
(一)旗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
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年度社工站设立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综合利用救助管理工作站、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等民政服务机构的闲置资源或社会组织孵化中心、政府划拨的公共闲置资源,建立旗县(市区)社工服务中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社工服务机构运营管理,充分发挥社工服务中心人才培育、组织孵化、专业培训、能力提升、服务督导、绩效评估、指导工作、示范引领等功能作用。
民政部门负责协调苏木乡镇(街道)为社工站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和设施设备,结合当地需求和现有人员资格条件配备驻站社工。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加强对承接主体的监管。监督承接主体公开、公平、公正招聘社工,指导承接主体配齐驻站社工,依法依规与驻站社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按月发放薪酬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建立用人档案并加强管理。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指导苏木乡镇(街道)坚持社工的专业化方向,按要求使用驻站社工。
(二)苏木乡镇(街道)职责
负责社工站党建和行政管理工作,对日常工作开展情况监督管理,建立意见反馈和投诉渠道,接受群众监督。苏木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兼任社工站副站长,负责管理指导所辖城乡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儿童主任相关工作。
(三)服务项目承接主体职责
承接主体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义务,承担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组织招聘工作,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社工站站长由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承接主体招聘的社工担任。
承接主体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义务,承担用人单位民事主体责任,依法与当事人签订服务合同或服务协议,明确与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义务和法律解决途径。
按照服务协议,建立健全管理办法,配备专职社工,开展专业服务、业务培训和内部督导工作。
依法依规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定期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开展情况,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统一标识
(一)社工站标识采用户外挂牌或室内挂牌两种形式,在显著位置挂设“社会工作服务站”标牌,标牌格式为“中国社会工作标识+XX旗县(市区)+XX苏木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标识尺寸为70×50cm,背景颜色和文字为银底黑字。
(二)驻站社工工作时间可统一着装、佩戴具有“中国社会工作”标识的服装和工作牌。
七、资金保障
(一)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大社工站建设、运营、人员等经费投入力度。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整合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社区服务、社会事务等领域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统筹本领域用于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
(三)建立资金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引导慈善资金支持社会工作专业服务。
八、服务协议
(一)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政府采购要求,采取适当的采购方式,向具备资质的承接主体购买社会工作专业服务。
(二)承接主体以社会组织为主,其登记业务范围应含有社会工作服务内容。满足条件的可根据投标文件报名投标。
(三)服务协议由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承接主体签订。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为购买方,承接主体为提供方。
(四)服务协议应明确服务内容、目标任务、服务要求、服务期限、各方权利义务、绩效评估、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因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变更或解除协议的约定。
(五)服务协议原则上以1年为一个周期。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服务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服务协议可以3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一年一签;年度评估合格的续签,不合格的不予续签,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重新确定承接主体。
九、督导评估
坚持过程性督导与总结性评估相结合原则,加强社工站规范化建设、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
(一)建立自治区社会工作督导人才库。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单位适时组织督导评估,对社工站进行专业指导和督导,并对各地开展服务情况进行评估。
(二)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盟市、旗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苏木乡镇(街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对象满意度、财务管理等内容,全程跟踪督导服务进展情况。
(三)建立健全内控机制。承接主体制定内控管理制度和规范,形成内部督导体系,提升从业人员服务能力、保证服务质量。
(四)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社会组织服务的方式,每年对社工站服务情况进行评估。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单位适时开展抽查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