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实施意见


【关键词】按需设岗 以岗定薪 奖励基金 人才储备 120小时

各盟市民政局、党委组织部、党委政法委、党委宣传部、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组部等18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民发〔2016〕186号)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构建“一心多点”人才工作新格局的指导意见》(内组通字〔2020〕3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水平,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重要意义

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专业社会工作发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是完善现代社会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多样化服务需求的制度安排。

近年来,我区社会工作得到较快发展,社会工作人才成长的行业环境和政策环境不断优化、机构数量稳步增长,在服务人民群众、化解社会矛盾、融洽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总体上看,我区专业社会工作发展基础还比较薄弱,社会工作职业认同度低,专业能力和职业化水平尚有待提高,尤其是专业岗位设置不规范、数量较少,尚未建立健全激励保障机制,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待遇水平较低,已成为制约我区专业社会工作发展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壮大的主要瓶颈。开发和规范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提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待遇和激励保障水平,是发展专业社会工作的当务之急,是有效吸引和稳定广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长期投身专业化社会治理与服务的迫切需要。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工作重要论述、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创新社会治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扩大专业社会工作覆盖领域和服务范围,加大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力度,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激励保障制度,切实保障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待遇水平,拓宽职业发展空间。积极推进“一心多点”引才聚才工作,不断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吸引和培养更多的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全区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创新提供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把准方向。牢牢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方向,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根本保障,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明确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作为党委、政府服务人民的重要力量,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的关心关爱,进一步夯实党的执政基础,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坚持按需设岗、以岗定薪。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根据现实发展需要,积极开发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配置到相应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落实相应的薪酬待遇。

坚持分类指导、有序推进。根据相关事业单位、群团基层组织、苏木乡镇(街道)、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与特点,适应不同领域专业社会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开发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待遇与激励保障措施。

坚持保障基层、稳定一线。充分发挥专业岗位的承载作用、薪酬待遇与激励保障政策的导向作用,切实解决广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后顾之忧,积极引导、重点保障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到基层一线和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开展专业服务活动。

三、加快推进社会工作岗位开发

(一)明确社会工作职业任务

加快推进社会工作的职业化发展,根据不同领域社会工作服务需求与特点,逐步完善社会工作职业标准,明确社会工作职业任务。社会工作职业任务主要包括: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方法与技能,提供帮困扶弱、情绪疏导、心理抚慰、精神关爱、行为矫治、社会康复、权益维护、危机干预、关系调适、矛盾化解、能力建设、资源链接、社会融入等方面服务,帮助个人、家庭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帮助面临共同困境或需求的群体建立支持系统;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开展社区活动、参与社区协商、化解社区矛盾、促进社区发展;组织开展社会服务需求评估、方案设计、项目管理、绩效评价与行动研究;开展社会工作专业督导,帮助督导对象强化专业服务理念、提升专业服务能力、解决专业服务难题;协助做好志愿者招募、注册、培训与考核,引导和组织志愿者开展社会服务。用人单位应按照社会工作职业任务要求,结合自身需求与特点明确和规范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

(二)分类推进社会工作岗位开发

1.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精神,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加强规范管理、提高社会工作服务的专业化水平。相关事业单位在现有岗位总量的情况下,科学合理设定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数量,采取整合、替换、调整等方式设置一定比例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岗位数量应满足本单位实际需求。老年人福利和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收养服务机构、社会救助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民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8〕84号)要求,原则上以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公益性社会服务的民政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困难职工帮扶机构、职工权益维护机构、婚姻家庭服务机构、青少年服务机构、妇女儿童援助机构、残疾人福利和服务机构、退役军人服务机构等以社会工作服务为主的事业单位,按照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民发〔2016〕186号)要求,可根据工作需要将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明确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医院、学校、殡仪服务机构、卫生健康服务机构、精神疾患治疗康复机构、社会心理健康服务机构、戒毒康复机构等需要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的单位,要将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范围。

2.苏木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岗位开发

各盟市要加快推进苏木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综合利用苏木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综治中心、社区网格管理中心、社区服务中心、为老服务中心、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社会救助工作站、精神障碍康复服务站、新时代文明实践站、退役军人服务站、社区志愿服务站、社区青少年综合服务站、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社区矫正服务站、残疾人温馨家园、基层文化服务和群团组织服务阵地等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立苏木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社会工作站点,通过直接聘用、购买服务或加强现有人员社会工作知识能力培训等方式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鼓励苏木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社会工作站优先招用社会工作专业高校毕业生,新开发的城乡社区等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要按不低于50%的比例,招募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力争到2025年,实现苏木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点基本覆盖,每个苏木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均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统筹为辖区的特困人员、低保人员、农村牧区三留守人员、退伍军人、孤寡高龄老人、残疾人、困境儿童、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失独家庭、精神智障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等困难群体、特殊群体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

3.社会组织岗位开发

支持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发展,积极引导社会组织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慈善组织、灾害救援组织、社会服务类行业协会和基金会、民办养老机构等社会组织结合自身需求与特点开发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鼓励有条件的苏木乡镇(街道)依托现有资源支持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逐步加大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使用力度,有效破解基层民政服务能力不足的痛点和堵点,使基层服务更加精准有力,逐步实现政府提供社会工作服务从“养人”向“办事”的转变。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贴近群众、入户服务的专业优势,有效将为民服务沉在基层、落到一线。

培育和扶持枢纽型社会工作行业组织,逐步将相关公共服务,通过职能转移、购买服务、授权委托等方式,交给枢纽型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实施。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社会工作行业中的引领和枢纽作用,参与有关社会工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发展规划、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提出行业发展的意见建议;协助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继续教育、人才引进、项目督导、服务评估等工作,做好社会工作行业发展的动态监测;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委托授权事项,成为简政放权后政府工作的有效延伸和补充。

(三)规范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聘用(任)

各盟市要支持引导城乡社区以及相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明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等级,建立相应的社会工作职级体系,不断拓宽和畅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职业发展空间。实行国家社会工作者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与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相衔接,通过考试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助理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社会工作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待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具体办法出台后另行规定。

(四)加强在岗人员培训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以当地发展和社会需求为导向,以专业化、职业化为核心,以改善人才队伍知识结构、提高人才的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为目标。依托全国高等院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新时代文明实践研究中心等培训资源,切实加强在岗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的综合素质能力。从政策和资金上支持鼓励社会工作人才参加专业培训、岗位培训,确保在岗人员及时掌握和了解最新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开展培训,要求社会工作相关人员5年内接受社会工作培训时长不低于120小时。

(五)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岗位考评机制

坚持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以品德、伦理、技能、能力和业绩为导向,建立健全科学化、社会化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评价机制。科学设置评价周期,注重短期评价和长期评价、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采用职业水平资格考试、业绩考核和同行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对在岗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专业能力、职业素养和工作绩效进行综合评价。建立健全社会工作督导体系,加强社会工作督导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四、切实做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激励保障工作

(一)合理确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待遇

根据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从业领域、工作岗位和职业水平等级,落实相应的薪酬保障政策。对聘用到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对以其他形式就业于基层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和企业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由用人单位综合职业水平等级、学历、资历、业绩、岗位等因素并参考同类人员合理确定薪酬标准,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各盟市要将高层次人才纳入我区急需紧缺和重点人才引进范围,按照规定确定薪酬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于优秀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可按照条件要求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各盟市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整体工资水平,制定并适时调整苏木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和企业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指导标准。完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成本核算制度,编制预算时要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人力成本作为重要核算依据。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单位应参考当地薪酬指导标准支付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

(二)加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表彰奖励力度

各盟市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纳入国家现有表彰奖励范围。对政治坚定、业绩突出、能力卓著、群众认可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给予表彰奖励。积极推荐参加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选拔培养活动,将获选的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纳入重点人才工程、社会工作专家库和重点培养范围。

认真落实中组部等10部委《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实施方案》(中组发〔2011〕23号)要求,对表现优异、贡献突出的社会工作服务团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推荐至国家表彰奖励或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表彰奖励。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若干政策规定(试行)》(厅发〔2011〕64号)要求,对于在各领域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和计划中符合条件、表现突出的团体和个人,可申报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入选后享受相应奖励和支持政策。

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教育研究机构等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对内部的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予以表彰奖励;鼓励社会工作行业组织、有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奖励基金,对表现优异、贡献突出的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进行奖励。

(三)切实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保障

各盟市要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流动工作指导,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数据库和信息网络,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信息共享机制。畅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流动渠道,搭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服务机构双向选择平台,促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有序流动。对高层次人才,按照规定享受户籍落地、引进人才住房申请等优惠政策,切实关心和改善高层次人才的生活,让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能够安心在岗位工作;在科研方面要给予一定的经费倾斜,保障高层次人才在社会工作服务中的理论研究和实务创新。

(四)努力提高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地位

深入贯彻落实中组部等18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注重把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吸纳进党员干部队伍,选拔进基层领导班子,支持有突出贡献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进入人大、政协参政议政。承担社会服务职能的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在招录(聘)社会服务相关职位工作人员和选拔干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具有丰富基层实践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逐步充实社会服务专业力量。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通过选举进入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自治组织。引导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通过优质的专业服务,赢得群众认可,提升专业形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关爱基金。依托新闻媒体和活动载体,广泛深入宣传社会工作的重要政策、优秀人物、先进事迹、典型经验和最新成就,不断提高群众对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方法和作用的认知度和认可度,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专业社会工作发展的参与支持,大力营造尊重、理解、关心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浓厚社会氛围。

(五)关心艰苦地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成长发展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推动西部大开发,促进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发展的各项人才激励政策。录(聘)用到艰苦地区工作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同等条件下在提拔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聘用(任)时优先予以考虑。对在艰苦地区服务满两年报考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自愿长期留在艰苦地区工作的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当地政府部门要根据有关政策协助解决其住房、子女就学、配偶就业等事宜。

五、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落实工作职责

各盟市要将发展专业社会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级组织、政法、宣传、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要高度重视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工作,按照中组部等18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确立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机制要求,履行各自职责,相互支持配合。组织部门要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宏观指导。政法部门要注重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促进基层社会治理、平安内蒙古建设中的作用,协调推进政法领域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工作。宣传部门要将社会工作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工作与新时代文明实践相结合,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引领志愿者的作用。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引导作用,联合推进各领域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加快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激励保障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大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支持力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范围,指导做好相关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评价、薪酬待遇落实和激励保障工作。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要做好各自领域的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工作。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职能和工作需要编制各自领域内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指导目录。各盟市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形成从中央到地方相互衔接的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政策体系。

(二)加大资金支持

各盟市要将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待遇、激励保障和购买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强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重视解决本系统、本领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待遇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社会救助。鼓励引导社会资金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激励保障工作。符合国家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关政策条件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按照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促进社会工作服务人员就业。探索面向市场开展社会工作服务,通过合理收费解决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保障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生存发展等问题。

(三)加强教育培训

鼓励全区高校普遍开设社会工作专业,通过整合现有教育培训资源,加强全区高等院校社会工作专科、本科、硕士学科体系建设,加快构建社会工作专业国民教育、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国际交流、领导干部社会工作培训和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体系。支持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社会工作行业组织集中开展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前培训班,提高全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通过率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数量。将社会工作专业教育与行业人才培养紧密结合,为推进社会工作岗位开发,做好专业人才储备工作。

(四)强化督查落实

自治区民政厅会同党委组织部、党委政法委、党委宣传部、教育厅、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厅、应急管理厅等部门以及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对各盟市落实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政策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研究解决政策实施中的突出问题,确保各项政策要求落实到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有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其薪酬待遇水平与职业地位得到明显提高。

(五)加大宣传力度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宣传解读。鼓励和支持各类媒介和载体宣传报道,加强门户网站以及在党刊、内刊的发行宣传工作,使相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苏木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及时了解社会工作的发展形势,准确把握政策要求,为保障社会工作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工作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共青团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妇女联合会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