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关键词】自愿自治,公开透明,居民认同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民规〔2021〕2号

各市、县、自治县民政局,洋浦社会发展局:

为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民政部办公厅《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要求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我厅制定了《海南省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指导基层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完善备案管理程序,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海南省民政厅
2021年9月29日

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海南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琼民通〔2021〕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社区居民发起成立,以乡镇(街道)或社区为活动范围,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满足社区居民不同需求的,具有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组织。

下列情况不列入社区社会组织范围:

(一)社区居(村)委会及其工作机构;

(二)不具备组织形式或以营利为目的组织;

(三)业主委员会。

第三条 对符合登记管理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办理成立、变更或注销登记。对尚不具备成立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备案管理,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开展活动,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应当坚持自愿自治、公开透明、居民认同、简便易行、规范有序的原则。在全省县、县级市、区范围内,对社区社会组织进行备案管理时,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社区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反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的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变更、注销工作;社区居(村)委会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管理和备案的指导、服务工作;县、县级市、区级民政局负责本区范围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

第二章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

第七条 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社区社会组织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申请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要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合法的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

(一)有规范的名称,社区社会团体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社区(村)名称+业务范围+社团类型组成(例如:海口市龙华区大同街道大同里社区志愿者协会);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社区(村)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例如:海口市龙华区大同街道大同里社区暖心志愿服务中心)。备案类社区社会组织编号由街道(乡镇)名称+年份+3位数字流水号组成。如龙华区大同街道2021年首个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编号为:大同街道2021001。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准予“一址多社”,能够提供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村(居)委会场所使用证明的,社区活动场所可以作为备案办公场所);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其中社区社会团体的发起人不少于2个、会员不少于10个);

(四)有规范的章程(参照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

第九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的,由发起人或举办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二)会员名册(从业人员名册);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章程。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不予备案:

(一)有依据材料证明拟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

(二)在同一社区区域内已有名称相同的同类组织;

(三)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社区社会组织提交的全部有效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备案机关应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经发展壮大后,符合登记条件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第十二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填写《社区社会组织变更备案申请表》,到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需要解散、终止的,应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解散、终止,主要负责人应于组织解散、终止之日起15日内填写《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申请表》,到备案机关办理申请注销备案手续。

社区社会组织注销的,剩余财产应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委会的指导下进行财产清算,剩余财产用于本乡镇(街道)或社区相关的公益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四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日常开展活动,应及时向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报告,重大活动还应提前5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每年年底前分别向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章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情况统计报表按季度定期报送市县(区)民政局,由市县(区)民政局汇总,按规定报送上级民政部门。

第十七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财物和资金主要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成员之间分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可以为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提供资金代管服务;慈善组织可以设立社区社会组织专项基金,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支持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财物和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节约的原则,其中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备案社会组织的财产。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规模、业务范围和类别的不同,加强分类指导与管理,形成横向分类负责、纵向按级负责、条块职责清晰的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与监督管理体系。

第十九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村)委会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撤销备案,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从事非法活动或者不按章程开展活动的;

(二)连续2年(含)以上未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四)非法取得收入以及侵占、私分、挪用社区社会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五)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管理的;

(六)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附件2:社区社会组织变更备案申请表

附件3: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申请表

附件4: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