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地市督导人员和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社工年度考核办法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地市督导人员和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社工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粤民发〔2021〕130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妇联、省残联《关于实施“广东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的通知》(粤民发〔2020〕142号)、《关于印发“广东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21〕3号)、《关于印发〈“广东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民发〔2021〕87号)等精神,省民政厅制定《“广东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地市督导人员和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社工年度考核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
2021年12月31日
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以下简称“双百工程”)地市督导人员(以下简称“督导人员”)和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社工(以下简称“社工”)的年度考核工作,打造一支有情怀、熟政策、懂专业、善服务的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妇联、省残联《关于实施“双百工程”的通知》(粤民发〔2020〕142号)、《关于印发“双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21〕3号)、《关于印发〈“双百工程”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民发〔2021〕87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导人员年度考核,是指地市民政局在每年12月底前会同县(市、区)民政局和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对督导人员的履职能力、专业素质、工作实绩、作风表现等所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 社工年度考核,是指乡镇(街道)在每年12月底前会同县(市、区)民政局和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对社工的履职能力、服务成效、作风表现、学习成长等所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
第三条 督导人员、社工年度考核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管人才工作方针政策,推动乡镇(街道)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树立立足镇街、深入村居、服务群众的鲜明导向,坚持下列原则:
(一)客观公正,多方参与;
(二)聚焦实绩,群众认可;
(三)注重专业,促进服务;
(四)考评结合,有效管用。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督导人员、社工的年度考核,以督导人员、社工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和专业能力。
(一)德。重点考核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包括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社会工作职业伦理规范等情况。
(二)能。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包括政策运用能力、理论分析能力、解决问题能力、提供服务能力、沟通协调能力、贯彻执行能力等情况。
(三)勤。重点考核工作状态和工作作风,包括主动学习、履职尽责、担当作为、遵守纪律、团队协作等情况。
(四)绩。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成效,包括督导人员指导社工站(点)制定计划、开展服务、质量管理、专业学习、团队建设等情况,以及社工经办事务、入户走访、政策宣讲、识别对象、评估需求、落实政策、统筹服务、推动“五社联动”等情况。
第五条 督导人员、社工年度考核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以定性考核为主。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日常考核、专项考核等,进一步丰富督导人员、社工的考核方式。
第六条 督导人员、社工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对入职不足6个月、因病假等原因导致当年休假超过6个月的督导人员和社工,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
(二)熟练运用兜底民生政策和社会工作理论知识开展工作;
(三)工作责任心强,主动担当作为,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圆满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四)专业服务能力强,有效解决服务对象需求,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五)不存在《“双百工程”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有关情形。
第八条 确定为良好等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好的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
(二)能够运用兜底民生政策和社会工作理论知识开展工作;
(三)工作作风较好,能够按照工作岗位要求履行职责,较好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四)专业服务能力较强,基本解决服务对象需求,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五)不存在《“双百工程”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有关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合格等次:
(一)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一般;
(二)运用兜底民生政策和社会工作理论知识开展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在工作作风方面存在不足;
(四)能够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较差;
(二)社会工作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责任心缺失,工作不担当、不作为,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第十一条 督导人员、社工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应参加年度考核的督导人员、社工总人数的20%以内。优秀等次名额应当向获得该年度表彰奖励、驻守偏远村(居)的一线社工倾斜。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督导人员年度考核由地市民政局牵头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组成员可由地市民政局分管领导、社会工作业务科(处)负责人,县(市、区)民政局、残联等有关单位代表组成。
社工年度考核由乡镇(街道)牵头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组成员可由乡镇(街道)相关负责人,县(市、区)民政局、残联等有关单位及督导人员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总结。督导人员、社工按照岗位职责、年度目标任务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年度考核牵头单位领导根据督导人员、社工表现以及有关情况撰写评语。
(二)组织述职。督导人员、社工在一定范围内向考核工作组述职,考核工作组可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调研、服务对象评议等方式了解核实督导人员、社工有关情况。
(三)确定等次。考核工作组确定督导人员、社工的考核等次。对拟评为优秀等次的督导人员、社工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年度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督导人员、社工,由本人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督导人员、社工年度考核牵头单位应当将《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相关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十五条 对在年度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督导人员、社工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薪酬定级、绩效奖励、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督导人员、社工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优先推荐参加各种先进典型评比、社会工作专业培训,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第十八条 督导人员、社工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等次的,由年度考核牵头单位领导开展谈话,指出存在问题,明确改进方向,帮助提升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 督导人员、社工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应当向年度考核牵头单位提交书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事项和进度安排,由年度考核牵头单位指定专人跟进整改工作。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年度考核牵头单位应记录在其人事档案,作为依法予以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因本办法第六条所述原因导致督导人员、社工在当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的,如涉及绩效奖励等相关内容,由当年度考核牵头单位结合有关规定综合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出台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