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东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民发〔2021〕87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妇联、残联:
现将《“广东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妇女联合会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7月22日
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工站”)规范化管理,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妇联、省残联《关于实施“广东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的通知》(粤民发〔2020〕142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社工站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工站,是指以社会工作服务为主体,综合运用社会工作服务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为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等提供兜底民生服务的平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服务点(以下简称“社工点”),是社工站派驻村(居)的服务点,负责对若干个村(居)提供兜底民生社会工作服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主要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单身特困母亲、农村留守妇女以及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和管理社工站,依托党群服务机构现有办公场所等做好社工站(点)的选址布局、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社工站应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推进党组织建设、党员思想教育和优秀社工发展党员等工作,确保社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社工培养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落实党的政策方针、联系服务群众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八条 社工站按照“经办在乡镇(街道)、服务在村(居)”的原则统筹设置事务性和服务性岗位,事务性岗位设在社工站,服务性岗位设在社工点。
原则上社工站事务性岗位人数不少于2名,服务性岗位人数不少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辖村(居)数量。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人员配备,确保服务需求得到保障。
第九条 社工站公开招聘的社工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三)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18至35周岁。
第十条 社工站社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聘用和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落实薪酬和社会保障(含“五险一金”)待遇。
第十一条 社工站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民政工作的负责人兼任站长,由公共服务办公室主任兼任常务副站长,由1名综合素质较好、专业水平较高的社工担任副站长。每个社工点各设联络员1名,负责所辖村(居)的联络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十二条 社工站主要职责:
(一)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生保障的重要论述精神、党和政府的民生保障政策;
(二)为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统筹提供政策落实、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社会工作专业服务;
(三)驻扎社区,结合村(居)委和社区群众对社会工作服务的需求,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动员社区志愿者参与服务,链接整合社区公益慈善资源,全面激发社区活力,推动社区治理专业化、精细化,助力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四)完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民生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社工站事务性岗位职责:负责服务窗口事务性工作,经办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妇女和残疾人事务等,包括办理相关业务申请、进行服务对象信息核对及管理、开展政策宣传等工作。
第十四条 社工站服务性岗位职责:
(一)协助识别服务对象。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识别核查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并建立台账,实现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入户率100%;
(二)综合评估服务需求。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通过进村入户、走访交友,增进感情交流,建立信任关系,调查核实服务对象情况,评估生活状况、身体状况等困难程度,对应所需政策,制定服务计划;
(三)统筹开展专业服务。积极参与社区治理,以社区为载体、以家庭为单位,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方法与技能,开展民生政策宣传,协助落实民生保障政策,为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统筹提供情绪疏导、心理抚慰、精神关爱、关系调适、能力建设、资源链接、社会融入等方面专业服务,配合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等有关工作,确保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社会工作专业服务100%覆盖;
(四)推动共建共治共享。引导村(居)民开展互帮互助活动,培育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激活社区公共活动空间,推动社会力量和公众参与社会治理,提高社区居民自治水平,助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第四章 站点管理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社工站设置经办服务专门窗口,为社工站(点)配备必要的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电话、档案柜、消防等设施设备,建立人事、财务、安全、信息公开等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秩序,保障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社工开展业务培训,积极组织社工参加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妇联、残联等举办的培训。
第十七条 社工站(点)根据服务需求依托社区现有设施,组织群众共同打造公共活动空间,满足兜底民生社会工作服务需要。
第十八条 社工站加强信息化管理,实现服务信息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低收入人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残疾人两项补贴等业务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和互联互通。
第十九条 社工站应建立健全信息报告机制,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民政局。
第二十条 社工站社工开展服务时应穿着统一工作服装。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加强兜底民生政策解读,做好兜底民生社会工作服务先进人物、特色服务、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设立专项基金、慈善信托等方式支持社工站(点)建设及兜底民生社会工作服务。
第五章 考核监测
第二十三条 省民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社工站业务指导及专业社会工作督导服务工作。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牵头建立专业社会工作督导协调机制,对社工站(点)社工开展恒常专业社会工作督导服务,保障社工站(点)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围绕社工站岗位职责、目标任务、内控管理、专业服务等建立社工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制定年度考核目标,并会同县(市、区)民政局及有关部门实施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社工评先、评优、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社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对其予以解聘:
(一)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经两次催告仍拒不接受年度考核的;
(三)一年内遭到群众三次投诉且查证属实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职工作任务造成影响,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违反社会工作职业伦理规范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本职工作的。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定点与不定点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对社工站(点)服务过程、服务质量、服务成效等方面进行监测评估,不断提升社工站(点)服务能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出台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