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对“关于促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及社工机构发展的提案”的答复
民函〔2021〕843号
杨伟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及社工机构发展的提案”收悉。您在提案中关于促进政府购买社工服务、落实税费优惠减免政策、社会工作者工资待遇标准化等建议,非常具有针对性和参考价值,我们将在工作中认真研究吸纳。经商中央文明办、财政部、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促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目前,我国已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政策,为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等服务提供了法律政策依据。在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方面,2012年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文件中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对象、范围、程序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从投入量上看,财政资金、福彩公益金和社会资金用于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投入不断增长,近年来每年平均保持在10%以上的增长率,2020年全国社会工作投入年资金量已超过70亿元。
(一)关于加大政府面向困难群众直接服务的购买力度,鼓励将购买服务周期从一年延长为三年。
民政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提出要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为根本,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要求各地结合实际需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资金投入力度。《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按照“受益广泛、群众急需、服务专业”原则,重点围绕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困难群体、特殊人群和受灾群众的个性化需求,组织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关于政府购买服务履行期限,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明确,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下一步,民政部将积极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加大面向困难群众社会工作服务供给,并指导地方民政部门利用乡镇(街道)社工站这一服务平台,统筹使用各路资金加快推进和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同时,将鼓励各地在深入开展服务项目评估的基础上,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由原服务机构优先承接后续项目,确保服务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二)关于加强对社工机构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申报和执行的前端指导。更加精准化更有针对性地开展社工机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能力建设。
注重能力建设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原则之一。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要加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培训和示范平台建设,采取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公益创投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进一步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近年来,民政部及各地民政部门组织的社会工作培训,除关注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水平外,也将规范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作为重要内容。
下一步,民政部将继续指导各地民政部门和社会工作行业组织通过开展专题培训、实地督导、业务交流等方式,围绕需求分析、服务内容设计等加强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申报和执行的前端指导,不断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能力。
(三)关于项目验收与项目评估。
《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监督管理制度,形成完善的项目文件档案,制定专业服务、资金管理及效果评价等方面指导标准;按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要求,对专业服务过程、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督促检查。2014年,民政部制发了《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绩效评估指南》,对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绩效评估目标、原则、主体、内容、方法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目前,针对服务项目的验收和评估,各地已普遍建立起了由购买方、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评审评优机制。
下一步,民政部将指导各地政府部门和全国性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及全国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标准化委员会不断加强社工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围绕立项评审、绩效评价、项目验收等制定更加科学完善的评估标准,突出现场满意度调查和服务质量等内容。
(四)关于建立信息公开、承接主体明确、政府购买服务行为规范等信息透明、竞争有序的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环境。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应遵循公开择优、诚实信用等原则,要求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并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进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环节执行和监督管理。《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改善政府购买服务准入环境,包括不对社会组织成立年限做硬性规定等;加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用信息记录,将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下一步,民政部将指导地方民政部门不断完善信息公开、明确主体责任、规范购买行为等制度,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政府购买服务营造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良好发展环境。
(五)关于进一步强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发展社工机构的指导思想,鼓励各部门、事业单位、群团、乡镇(街道)能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积极培育发展本领域本区域的社会组织。
《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凡适合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尽可能交由社会组织承担;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公益慈善等领域的公共服务;政府新增公共服务支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的部分,向社会组织购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以培养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扶持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基础,深入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近年来,民政部联合国家禁毒办、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等部门出台了加强禁毒、心理健康、工会、青少年社会工作者队伍的专项文件,对各领域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工作目标、具体内容、保障措施进行了明确。
下一步,民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督促指导、完善政策措施,支持和规范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六)关于注重志愿者组织的培育发展。
2016年,中央文明办会同中央宣传部、民政部等8部门印发《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指导各地综合运用孵化培育、政策指导、人才培养、项目资助、示范引领、平台搭建等多种方式,大力支持、培育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2017年,国务院出台《志愿服务条例》,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各地对有突出贡献的志愿者进行表彰、奖励,并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在完善顶层制度设计基础上,中央文明办会同民政部推动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根据志愿服务项目的要求,重视志愿者骨干的培养,依托行业协会、专门学会和基层宣传教育阵地,对志愿者骨干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服务意识、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使他们成为志愿服务的中坚力量。截至2020年底,全国已有超过1.4万家志愿服务组织,11.7万个志愿服务站,这些组织和站点充分发挥阵地作用,广泛吸纳和团结凝聚志愿者,推动志愿者队伍规模不断壮大。
下一步,民政部将在全国志愿服务工作协调小组框架下,积极配合中央文明办等部门进一步健全完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和激励机制,推动城乡社区广泛设立志愿服务站点,为人民群众就近就便参与志愿服务搭建更多平台,推进志愿服务常态化制度化开展。
二、关于落实税费优惠减免政策
税务总局表示,近年来,国家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推动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为社工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税收环境。一是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对提供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的纳税人专门实施了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10月1日至 2021年12月31日,又将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比例由10%提高至15%,抵减应纳税额。上述政策直接惠及提供社会服务的社工机构。二是符合条件的社工机构申请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后,对其取得的捐赠收入、会费收入等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取得财政拨款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这些政策涉及税种多、优惠力度大。三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税务部门深入转变传统管理方式,加大放权力度,简化审批事项,持续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范围,这些服务举措进一步简化了办税缴费程序,使包括提供社会服务的社工机构在内的市场主体能够充分享受“办税便利”。
上述一系列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工服务项目税收优惠减免、简化了办税流程。但为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积极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经济环境,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为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还不宜针对特定行业企业出台特殊税收优惠政策。
三、关于社会工作者工资待遇标准化
2016年,民政部联合11个部门印发《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提出了一系列破解社会工作职业空间狭窄、整体薪酬水平不高、社会认可度低等问题的措施。同时,民政部也提倡各地在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中按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乡镇(街道)事业编人员收入水平的标准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一些地方也结合实际进行了积极探索,深圳市印发《深圳市关于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的若干措施》,提出建立完善与社会工作服务水平相对应的从业社会工作者职级薪酬体系,并根据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社会工作薪酬指导价位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广东省在“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中,针对社会工作者的薪资待遇提出了制定薪酬待遇管理办法,依照合同约定落实薪酬,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待遇的目标。
下一步,民政部将进一步督促地方落实《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有关要求,推动各地根据经济发展和整体工资水平,制定并适时调整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指导标准,稳步持续提高社会工作薪酬待遇水平。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民政部
202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