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的通知
民办函〔202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2020年10月,民政部在湖南长沙召开加强乡镇(街道)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会(以下简称会议),重点推广湖南、广东等地将社会工作与基层民政建设紧密结合,通过建立乡镇(街道)社工站,打通为民服务“最后一米”,探索解决基层民政服务能力不足的可行路径。会议提出,要围绕增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加快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社会工作人才制度体系,力争“十四五”末,实现乡镇(街道)都有社工站,村(社区)都有社会工作者提供服务的建设目标。为推动会议部署落实落地,加快推进各地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现通知如下:
一、统筹加快推进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进度
(一)加紧制定政策
各地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重视支持,将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作为民政领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等重要文件的具体举措和推动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纳入民政重点工作。协调争取组织、编制、教育、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支持,共同拟定推进方案,出台专门文件,完善乡镇(街道)社工站政策制度。
(二)加强资金保障
各地民政部门要做好经费测算,协调财政部门列支财政经费,统筹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社区建设、社会事务等领域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和相关业务工作经费,以及彩票公益金中用于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和社会公益等支出资金,优先用于购买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各地要根据实际条件,明确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资金来源和增长机制。
(三)把握推进步骤
各地要明确工作责任,分解目标任务,抓紧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建设条件好的地方,要争取2021年年中前启动建设,2023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建设条件不完备的地方,要争取2021年启动试点建设,2025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各地要注意乡镇(街道)社工站与现有村(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站点及人员力量的联动对接,合理划分各级社会工作服务站点的功能,推动构建层级清晰、功能完备的基层社会工作服务体系。
(四)强化资源整合
各地要以社工站为平台,联动民政协理员、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等民政部门服务力量,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政府部门和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的基层服务力量,社区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共同开展服务。充分利用村(社区)服务中心、儿童之家、日间照料中心、敬老院等基层服务场所、设施设备,实现资源共用、共享。
二、把握专业化、高质量的乡镇(街道)社工站发展方向
(一)聚焦重点人群
各地要结合实际,根据群众需求,立足增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落实惠民便民利民政策,围绕为民服务和社会工作服务,研究确定社工站服务对象。重点做好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关爱保护和社区治理等领域特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社区融入和社会参与工作,打造一批群众认可、特色鲜明、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社会工作服务品牌项目。
(二)发挥专业优势
各地要指导乡镇(街道)社工站在服务中突出社会工作特色专长,避免单纯承担事务性工作。引导驻站社会工作者进村入户、主动巡访,协助乡镇(街道)对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进行全面核查,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方法和技巧,科学评估服务对象需求,制定专业服务计划,因人施策、统筹提供灵活多样化综合性服务,不断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
(三)加大人才培养
各地要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大学毕业生、相关社会服务领域从业人员和本地优秀人才投身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强化政策引导和资金保障,依托高校、培训基地、行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对乡镇(街道)社工站提供有组织、有计划专业培训,鼓励驻站社会工作者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不断提升社会工作者的理论水平和实务能力。合理确定社会工作者薪酬福利待遇,开展表彰奖励,建立有利于社会工作者长期扎根基层、服务一线的激励和保障机制。
(四)规范机构建设
各地要加快培育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引导优秀机构承接运营乡镇(街道)社工站。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直接登记,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慈善组织认定。要指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恪守公益性、非营利性等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升战略规划、项目运作、资源整合、创新发展、组织管理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强化督导支持
各地要采用购买服务、政校合作等方式,搭建协调配合的督导网络,统筹组建专业督导团队,通过定期、持续的监督与指导,协助开展社工站建设、管理、督导、评估和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培训等工作,提升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和服务质量。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建设成效
(一)坚持党建引领
各地要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党组织建设、党员思想教育和党员发展等工作,确保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引导社会工作者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在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服务的过程中,注重审查机构负责人、发起人和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从业经历和职业道德,对政治不合格的一律不予通过。
(二)完善工作指引
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针对乡镇(街道)社工站的职责任务、运行机制、服务清单、管理制度、招标流程、服务协议、资金监管、督导体系、评估机制等内容编制工作指引和规范。条件成熟的,要适时制定地方性标准。
(三)加强资金监管
各地要完善政府购买或专项支出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健全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完善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资金使用公开透明、规范有效。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和购买服务过程中,要按规定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主动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
(四)强化工作监督
各地要明确分工,压实工作责任,把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纳入重点工作评估或基层绩效考核,建立日常监测、台账记录、定期考评和第三方评估机制。指导各责任单位及时处理违纪违法违规违约行为,营造风清气正发展环境。
(五)加大宣传推广
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发掘亮点,宣传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影响,提升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声望和社会地位,营造有利于乡镇(街道)社会工作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对表现优秀的社会工作者要及时向当地党委及组织部门汇报,同有关群团组织沟通,条件具备的可以推荐其参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和群团组织成员。
各地在推进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中取得的有益经验和遇到的困难问题要及时报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
民政部办公厅
2021年4月10日
联系人
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
王铮键(010)58123107 王瑞芳(010)58123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