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实施方案(试行)


【关键词】专业化 职业化 社工站 服务标识

黑民规〔2021〕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民政部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部署,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提高基层民政服务能力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推进全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工站)建设,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社会工作在保障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治理中的优势和作用,按照“试点先行、示范引领、分步实施、统筹推进”的思路,全面实施黑龙江省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蒲公英”计划,通过建设社工站,为全省乡镇(街道)购买服务与社工服务搭建平台,提升基层民政服务能力,更好发挥民政工作在社会治理和乡村振兴中的助力作用。

(二)总体目标

按照“一年起步、三年铺开、五年建成”的总体目标,力争“十四五”末建设一支本土化、专业化、职业化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实现全省乡镇(街道)社会服务工作全覆盖,村(社区)有社工服务的目标。

2021年,省、市(地)、县(市、区)三级同步开展社工站试点,拟在全省乡镇(街道)建设100个社工站。其中,省级遴选支持20个试点,平均每个市(地)不少于6个试点。

2022年至2024年,结合实际,突出区域特点,实施分类分级设置,全面推进社工站设立和社区(村)社会工作人员的培养,努力实现社会工作服务全覆盖。

2025年及以后,不断完善功能,总结提升社工站服务成效。

(三)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提升基层民政经办能力,优化便民利民服务,打通为民服务的“最后一米”。

——坚持专业引领。坚守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优势,提升基层民政服务水平,形成政社协同,共谋社会治理新格局。

——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区域特点,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社工站建设,提升乡镇民政服务能力。

——坚持部门协同。社工站建设由民政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参与配合,统筹推进站点建设、政府采购、服务管理、监督评估等事项。

——坚持规范运作。建立以项目申报、组织采购、合同签订、项目督导、绩效评估等为主要内容的运营模式、服务标准、管理流程、量化考评机制。最终形成一套专业化、标准化的服务规范。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服务多元化的社工站点

1.建站模式。由县(市、区)民政局与承接主体签订建站协议和社会服务项目购买服务协议,承接主体负责在乡镇(街道)设立社工站,具体承接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承接主体主要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其业务范围应含有社会工作内容。原则上一个县(市、区)可签约多个承接主体,一个乡镇(街道)设立一个社工站。本县(市、区)无相关承接主体的,可链接外地2A级以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通过孵化,逐步转为本地机构承接。

2.工作场所。乡镇(街道)为社工站提供必需的办公场地、设施设备以及开展社会服务的必要保障。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社工站应设立服务窗口、个案咨询室、小组活动室等活动场所。场所运营费用由乡镇(街道)承担。

3.人员配备。承接主体根据协议及时、足额配备驻站社工,原则上每个社工站至少配备3名驻站社工。驻站社工身份为承接主体聘用的工作人员,要求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社会工作专业资质、社区工作经验,同等条件下本地户籍人员优先聘用。其中,担任社工站项目主管的人员应具备社会工作专业资质(指社会工作专业及其相关专业毕业,或持有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资格证,或累计接受社会工作专业培训满60学时的人员),项目实施2年内所有驻站社工均要求具备社会工作专业资质。

4.制度要求。承接主体所辖社工站应有统一、合理的组织架构和内部责任分工;有规范的运行流程和标准,有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志愿者管理、服务场所使用管理以及文书档案管理等制度;有服务文书档案、服务对象数据库、服务承诺、服务对象满意度反馈等机制。

5.对外标识。乡镇(街道)社工站推行统一的对外标识,悬挂统一的标牌、标识。相关费用由市(地)、县(市、区)福彩公益金补助。

(二)建立明晰的购买社会服务清单

聚焦民政领域服务对象,主要为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保障范围的人员,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临时救助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以及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方向确定的其他民政服务对象。

1.社会救助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主要协助做好基层在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等服务时的业务培训、对象排查、建档访视、政策宣传、绩效评价、家庭经济状况评估等工作,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照料护理、送医陪护、康复训练、心理疏导、社会融入、能力提升、资源链接等服务。

2.儿童福利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主要配合进行农村留守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走访核查、家庭探访督导检查,对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开展监护法制宣传、安全和心理健康教育、隔代教育能力建设等,重点解决服务对象在监护管理、心理慰藉、权益维护等方面的问题,做好留守妇女关爱工作。

3.城乡社区治理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扶持培育孵化社区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根据居民需求统筹设计、承接和实施服务项目。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支持和培育志愿服务组织、社区社会组织等公益性机构,推动建立社区、社会组织、慈善公益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联动机制。对有需求的辖区群众提供情绪引导、心理辅导、资源链接、困难纾解、家庭关系调适、社会支持网络修复等服务。

4.其他民政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主要指开展养老服务、社会事务等领域社会工作,为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农村留守老人、残疾人等民政服务对象提供政策宣传、情绪疏导、精神抚慰、资源链接、权益保障、危机干预、社会支持网络建设、婚姻家庭咨询和辅导、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等方面的服务。

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点服务对象和重点服务内容,打造特色服务品牌。未经省级民政、财政部门批准,基层不得自行扩大服务范围,增加服务事项。

(三)建立符合法规的购买服务流程

1.依法依规公开实施政府采购工作,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

2.服务协议由县(市、区)民政局与承接机构双方签订。其中县(市、区)民政局为购买方,承接机构为服务方。

3.服务协议应明确站点设立,服务内容、目标任务、服务要求、各方权利义务、绩效评估、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因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因素,可变更或解除协议。

4.服务协议原则上以3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每年履行一次签约手续。年度评估合格后续签,评估不合格的不予续签,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重新确定承接机构。

(四)建立广泛参与的资金多元化投入机制

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提高基层民政服务能力的通知》(黑民发〔2021〕3号),建立社会救助专项经费、福彩公益金、财政专项资金为保障,其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资金和公益慈善资金等广泛参与的资金多元化投入机制。

(五)建立分工负责的工作体系

建立省、市(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承接机构四级工作体系,明确职责任务,统筹推进社工站建设和社会服务项目购买。

1.省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全省社工站建设相关工作落实。研究制定社工站建设整体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服务标准等配套文件。组织省级宣传、培训、督导等服务工作。牵头建立综合性评审机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估。

2.市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县(市、区)落实本方案,统筹布局本区域内社工站建设进度和购买社会服务事项。做好本区域社会组织培育和人才培养工作。组织实施本区域社工项目实务督导工作。对县(市、区)政府采购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和人员招聘方案进行备案管理。每季度对县(市、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每半年向省级民政部门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3.县(市、区)级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统筹组织本区域内社工站点建设和购买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按照相关规定,在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公开实施政府采购工作,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加强对承接主体的资金监管和服务监管。协调乡镇(街道)为承接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活动场所等,为外来督导、社工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指导并监督承接机构人员招聘工作,督促其与驻站社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月发放薪酬并办理“五险”、加强人事档案管理。负责建立县(市、区)社工站指导中心,实行指导员联席会议制度,即每个县(市、区)由民政局分管领导担任全县(市、区)社工站总指导员,每个服务的乡镇(街道)确定一名副职作为所属辖区社工站专职指导员。指导员负责提报本辖区服务需求,负责与社工站共同培育管理使用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人员;负责对社工督导人员、机构工作人员服务记录和考核等;负责协助承接机构对外协调、资源链接等工作。参与项目绩效评估,但不干预承接机构内部运营。

4.承接主体依据乡镇、街道提出的服务需求设计项目实施方案;按照服务协议设立社工站点、组织社工开展专业服务;落实财务管理制度和建立会计核算,定期向民政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按人事管理要求组织人员招聘,并执行劳务合同。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

省民政厅制定印发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统筹部署全省社工站建设工作。市(地)、县(市、区)级民政部门组织落实省厅工作方案,根据本县(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推进计划,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年度实施计划应包含项目背景、项目目标、项目预算和购买方式、项目内容和进度,社工站点分布及数量、资金预算等内容。

(二)落实购买经费

购买服务项目所需经费由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计划进行测算,根据实际需要列入财政预算。

(三)实施政府采购

县级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在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组织招投标、公开公示、政府采购等工作,确定承接机构并签订服务协议。协议副本在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市(地)民政部门备案。

(四)开展驻站服务

承接机构在服务协议签订后的1个月内将驻站社工安排到乡镇(街道),并组织社工开展需求调研,制定服务计划,提供专业服务,做好资料归档、动态推送、进度简报、经验总结等工作,并按时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交社工服务工作报告。当社工站能力不足时,由承接机构链接资源内部解决。

(五)实行项目督导

省民政厅组织试点市(地)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实行社工实务省级督导,提高当地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社区承接项目能力,进而促进试点市(地)、县(市、区)社工机构孵化、社工人才队伍壮大、专业能力提升,保障社工站建设标准化、专业化,打造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项目。

(六)组织绩效评估

省民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市(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半年向上级民政部门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并在每年11月底前提交绩效自评报告。

(七)总结经验推广

召开全省社工站建设推进会,查找不足、总结经验,逐步实现社工站建设全覆盖。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工作站位,坚持党建引领

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刻认识建设社工站的重要意义,把社工站建设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纳入“十四五”规划,与乡村振兴等相关工作相互融合,统筹推进。社工站要在当地党委领导下,同步推进党的组织建设,凝聚和团结广大基层社工,协助党和政府做好化解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关系,落实惠民政策等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积极争取支持。省民政厅成立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工作专班,由厅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厅长担任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专班办公室设在慈善社工处,承担工作专班日常工作,负责情况综合、督查调研、工作调度、信息报送、组织协调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全省社工站建设相关工作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成立工作专班,把社工站建设纳入民政年度工作评估内容,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共同研究解决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三)加快队伍建设,实现本地化运作

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入发动、多层次培训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完善继续教育制度,提高持证社会工作人才数量和从业水平。发挥好社工实务督导作用,引导、培育、扶持成立本地社会工作协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逐步达到购买服务项目承接本地化。

(四)做好宣传交流,提高社会工作认知度

各级民政部门要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社工站建设经验交流,总结提升社工站建设质量,逐步扩大政府购买社工服务项目实施范围,惠及更多服务对象。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社会工作的成效,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舆论氛围。

附件

附件1:2021年度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试点单位名单

哈尔滨市(6个):

哈尔滨市道里区兆麟街道 、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道、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街道、哈尔滨市松北区船口街道、 哈尔滨市香坊区建筑街道 、哈尔滨市方正县方正镇

齐齐哈尔市(2个):

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拜泉镇、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南航街道

佳木斯市(2个):

佳木斯市抚远市抚远镇、佳木斯市郊区红旗街道

牡丹江市(1个):

牡丹江市西安区牡丹街道

大庆市(1个):

大庆市肇源县城北社区工作站

鹤岗市(1个):

鹤岗市工农区团结街道

绥化市(1个):

绥化市绥棱县克音河乡

黑河市(1个):

黑河市爱辉区花园街道

鸡西市(1个):

鸡西市城子河街道办事处

双鸭山市(1个):

双鸭山市尖山区学府街道

七台河市(1个):

七台河市新兴区兴富街道

伊春市(1个):

伊春市伊美区旭日街道办事处

大兴安岭地区(1个):

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市西林吉镇

附件2:省民政厅专班组成人员及相关工作职责

一、工作专班组成人员

组 长:郭冀平 党组书记、厅长

副组长:周 宏 党组成员、副厅长

成 员:李 影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主任

成 员:王建伟 规划财务处处长

成 员:陈 阵 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

成 员:左 欣 社会救助处处长

成 员:袁绍志 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处长

成 员:盛清学 社会事务处处长

成 员:侯青竹 养老服务处处长

成 员:吴 静 儿童福利处处长

成 员:翟福利 慈善社工处处长

成 员:王瑛琦 省社会捐赠服务中心主任

二、工作专班办公室人员组成

办公室主任:翟福利(兼)

成 员:刘 鹏 省民政厅慈善社工处副处长

成 员:巩广元 省民政厅慈善社工处三级调研员

成 员:史安娜 省民政厅慈善社工处三级调研员

成 员:王增辉 省民政厅慈善社工处一级主任科员

三、职责任务

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慈善社工处,承担专班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全省社工站建设相关工作落实。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做好社工站建设政策法规的审核把关,负责有关宣传工作。

规划财务处负责协调资金保障等相关工作。

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社会工作领域省级社会组织的登记审批工作。

社会救助处负责做好社会救助领域的购买社会服务清单、服务标准;负责指导县级民政部门实施购买社会服务项目等相关工作;负责参与社会救助领域评估、绩效考核指标的制定等相关工作;负责社会救助领域相关业务培训等工作。

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负责做好城乡社区治理领域的购买社会服务清单、服务标准;负责指导县级民政部门实施购买社会服务项目等相关工作;负责参与城乡社区治理领域评估、绩效考核指标的制定等相关工作;负责城乡社区治理相关业务培训等工作。

社会事务处负责做好社会事务服务领域的购买社会服务清单、服务标准;负责指导县级民政部门实施购买社会服务项目等相关工作;负责参与社会事务领域评估、绩效考核指标的制定等相关工作;负责城乡社会事务领域相关业务培训等工作。

养老服务处负责做好养老服务领域的购买社会服务清单、服务标准;负责指导县级民政部门实施购买社会服务项目等相关工作;负责参与养老服务领域评估、绩效考核指标的制定等相关工作;负责养老服务领域相关业务培训等工作。

儿童福利处负责做好儿童福利领域的购买社会服务清单、服务标准;负责指导县级民政部门实施购买社会服务项目等相关工作;负责参与儿童福利领域评估、绩效考核指标的制定等相关工作;负责儿童福利领域相关业务培训等工作。

省社会捐赠服务中心负责按专班办公室工作要求落实好相关工作。

四、会议制度

工作专班在组长主持下研究、调度、协调推进全省社工站建设的相关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班工作会议。

专班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重点研究调度全省社工站建设的全局性、方向性、综合性重大问题,根据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工作专班会议议题由办公室根据组长(或其委托副组长)要求或成员提议,研究提出并根据程序报组长(或其委托副组长)审定。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重点研究专项性工作。

会议纪要由组长(或其委托副组长)签发。会议纪要印发至全体成员。

五、调研和督导制度

专班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展调研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根据组长工作要求或专班决定开展。

黑龙江省民政厅
202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