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关键词】会管理 社会公益事务 民生服务

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民规〔2022〕6号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现将《福建省省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民政厅
2022年6月14日

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我省社会组织的培育和扶持力度,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全省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闽民管〔2015〕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福建省省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基地采取“政府委托、专业团队管理、公众监督、社会组织受益”的运作模式,努力打造成为社会效果明显、髙质量发展的社会组织及其党组织的集聚基地和培育摇篮。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三条 孵化基地重点孵化和培育在社会管理、社会公益事务、民生服务等领域,有行业影响力、有发展潜力、社会急需的全省性社会组织。主要包括:

(一)符合政府培育扶持的重点和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惠及民生需要的社会组织;

(二)能力较弱、资源缺乏、管理服务经验欠缺,但社会需求度高、发展前景好、服务潜力大的初创期社会组织;

(三)有一定代表性、具有典型示范效应或潜在示范效应、具备良好发展前景的创新型社会组织;

(四)有较成熟的项目和清晰的业务模式,处于发展期的社会组织;

(五)党建工作基础较好,通过孵化可以打造成党组织典型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的社会组织不予入驻孵化基地:

(一)申请前三年曾受过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内部管理混乱,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未按票据管理规定使用票据的;

(四)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五)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或该社会组织出现诚信问题的;

(六)不履行党建工作职责的。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五条 孵化基地提供以下孵化服务:

(一)指导咨询。聘请专业人才及专家,为入驻社会组织提供党建工作、内部治理、项目策划、项目申报、活动举办、财务管理、等级评估、年报、信息技术服务等方面指导。

(二)业务培训。开设提供与组织管理、项目管理、筹募活动、财务管理等相关的社会组织能力建设课程,促进社会组织能力提升,提高社会组织整体水平;对相关社会组织工作者进行培训,推动社会组织人才建设和专业服务发展,为社会组织发展及管理创新提供人才储备。

(三)评估督导。通过专业督导,指导入驻孵化基地社会组织的培育与发展并完成相关任务。

(四)成果展示。设立公共信息及成果展示平台(包括网络及现场),提供与社会组织相关的政策法规、招投标信息、年报、评估及行业发展动态等相关资讯服务,定期举办具有一定规模的展会,集中展示优秀的公益项目和社会组织。

(五)场所保障。为入驻社会组织免费提供办公、会议、洽谈场地、电话网络等办公所需要的基础设备设施,以及水电、物业管理等后勤服务保障。

第四章 工作规程

第六条 孵化基地按照“入驻一孵化一评估一出壳”的工作流程对社会组织实行孵化,实现综合使用效益,在培育、扶持社会组织方面形成良性循环。

第七条 有意向入驻孵化基地的社会组织,应认真填写《福建省省级社会组织入驻孵化基地申请书》及《福建省省级社会组织入驻孵化基地审批表》(由福建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提供),连同以下材料一并提交给福建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一)组织概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金、类型、业务范围、业务活动情况等;

(二)组织法人登记证书、章程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人员名单,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介;

(四)党组织及党员情况。

第八条 孵化基地第三方运营服务机构收集入驻申请材料,福建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审核社会组织入驻资格。审核通过的,将在省民政厅及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网站上公示。

第九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福建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向社会组织发出入驻通知书,并签订入驻协议。

第十条 已签订入驻协议的社会组织,应在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联系基地第三方运营服务机构办理相关入驻手续,于签订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驻,并按照协议开展活动。10个工作日内无法完成入驻的,协议自动失效,取消入驻资格。

第十一条 入驻的社会组织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福建省省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及《福建省省级社会组织孵化服务协议书》,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孵化基地的各项工作;

(二)不得利用孵化基地进行营利性经营活动;

(三)爱护孵化基地公共设施,损坏公物照价赔偿,注意维持公共卫生和办公场所的整洁,落实用水用电、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四)每年开展不少于4 次业务活动,并将每次活动的计划、总结及相关影像材料等报基地第三方运营服务机构;

(五)入驻社会组织发生机构变更、注销等情形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基地第三方运营服务机构;

(六)孵化期(延长孵化期的按延长期计算)满后,在10个工作日内搬出孵化基地。

第十二条 入驻孵化基地社会组织孵化期分短期孵化和中长期孵化。短期孵化为6个月,中长期孵化不超过18个月。经评估后对于确需重点培育扶持的社会组织,可适当延长孵化期,但延长期最长不超过1年。孵化协议约定的孵化期(延长孵化期的按延长期计算)终止前1个月内,接受孵化的社会组织应向孵化基地第三方运营服务机构提出出壳申请,由第三方运营服务机构报送福建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进行出壳评估。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在入驻期间出现以下情形的,将终止入驻协议,并在限期内搬出孵化基地:

(一)入驻后未开展业务活动的,或活动次数和出勤率达不到要求的;

(二)被服务对象投诉,并经有关部门核实,情节严重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年报,或年报存在问题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社会组织注销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社会组织管理局认为应当终止孵化的;

(六)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五章 机构职责

第十四条 福建省民政厅为孵化基地的管理部门。福建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孵化基地的发展规划,对入驻社会组织进行综合管理;

(二)编制孵化基地运营服务年度经费预算和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

(三)牵头审定入驻社会组织名单;

(四)指导孵化基地开展对外宣传和工作交流;

(五)协调孵化基地与政府相关部门等各方面的联系;

(六)加强对孵化基地的监督和管理,跟踪检查孵化基地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分析评估孵化基地的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第三方运营服务机构为孵化基地运营服务机构。具体负责以下事项:

(一)招募入驻社会组织并报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审定;

(二)做好入驻社会组织的日常后勤服务保障和日常管理;

(三)为入驻的社会组织提供专业指导、咨询、培训、督导,提供办公室、洽谈室、会议室,提供信息资讯、宣传、成果展示等一站式配套服务;

(四)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对孵化基地运营经费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做好资金使用文件材料的建档和保存,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对入驻社会组织孵化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估,并对孵化基地的运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

(六)做好孵化基地资产管理,加强对孵化基地的监督和管理;

(七)完成福建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入驻社会组织按要求向孵化基地运营服务机构报送工作情况,遵守基地相关规章制度,积极配合各类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孵化基地运营服务机构每年应按要求对基地运营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送福建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第十八条 福建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对孵化基地不定期开展督导和检查,并负责协调第三方机构对基地孵化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和绩效评估。

第十九条 入驻社会组织应在孵化基地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孵化基地统一标识,并通过各种形式进行信息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由福建省民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