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编制管理办法


【关键词】分级分类 动态管理 编入目录

关于修订印发《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民民〔2018〕156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了进一步推进政社分开、简政放权,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我厅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编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编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

2018年12月24日

全文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和《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相关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支付费用。

第三条 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按照统一标准、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公开公正的要求,编制和管理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政府部门开展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提供更加科学有效的参考和借鉴。

第四条 社会组织符合下列要求的,可以申请编入目录:

(一)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内部治理有效,信息公开和民主监督制度健全;

(三)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社会信誉良好;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最近两个年度没有年检(年报)、信用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第五条 社会组织申请编入目录,应对照《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一、二级目录分类,提出能够承接的服务种类清单。申报的服务种类超出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排除。

第六条 社会组织具备下列优先条件之一的,可简化申报程序,依其申请直接编入目录:

(一)获得社会组织评估3A以上等级,且在有效期内;

(二)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之一,且在有效期内;

(三)近两年具有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或购买服务的经历,且业绩良好;

(四)近两年获得党中央、国务院和省部级表彰,或在本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和声誉。

社会组织具备上述优先条件的,应当提供书面材料。

第七条 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等相关要求,社会组织申请编入目录,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声明符合基本要求的承诺书。

第八条 编制目录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推荐。申请编入目录,应由社会组织自愿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其中,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推荐,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向登记管理机关直接申请;

(二)审核、公示。申报截止后,由登记管理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统一审核,汇总形成目录的基础名单,并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

(三)确认、公布。公示期满,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公示情况确认目录最终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编制一次,一般应于当年年底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社会组织编入目录的资格有效期为5年,登记管理机关结合年检(年报)结果等情况每年对其进行复核。有效期满后,社会组织须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编入目录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其从目录中排除:

(一)在申请时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未参加年检,或者年检结论为“不合格”“基本合格”的,以及未履行年报义务的;

(三)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者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在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中存在不良记录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第十二条 排除出目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编入目录的申请。

第十三条 编入目录的社会组织经过资格审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相关主体在选择承接的社会组织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

第十四条 省内各级各类社会组织推荐性目录的编制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原《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编制管理办法》(浙民民〔2015〕107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