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首批街道(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的通知


【关键词】基层社会 城乡社区 委托运行 服务目录

津民函〔2021〕17号

各区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和《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文件精神,落实《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的通知》(民办函〔2021〕20号)和市委关于“实施人才引领高质量发展战略”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畅通和规范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社会治理途径,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工作力量,现就开展首批街道(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按照民政部关于街道(乡镇)社工站“2021年年中前启动建设,2023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的工作要求,本年度在全市50个社会工作基础较好的街道(乡镇)设立社会工作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工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培育扎根基层的社会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开展民政领域社会工作服务,加强基层民政工作力量,提升基本民生兜底保障和基层社会治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

发挥城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将街道(乡镇)社工站纳入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完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整体布局,确保社会工作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始终服务大局。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认真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紧密结合民政工作特点,落实基本民生保障政策,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

(三)坚持专业引领

注重培养和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育扶持具有专业服务能力的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运用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方法提升基层服务水平。

(四)坚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建立“政府购买、项目运作、委托运行”的服务提供机制,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社工站委托具有专业服务能力的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承接,鼓励引导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支持街道(乡镇)社工站开展社会工作服务项目。

三、建站标准

按照“有场地、有设备、有人员、有服务项目、有工作流程、有工作制度”标准,加快推进街道(乡镇)社工站建设。

(一)场所设置

街道(乡镇)应整合辖区内公建配套设施资源,利用党群服务中心、各类公建设施等为街道(乡镇)社工站提供独立的办公用房,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包括桌椅、电脑、打印机、档案柜等用品;有条件的可根据服务需求设立个案咨询室、小组活动室等活动场所。

(二)人员配备

承接主体应根据购买合同,及时、足额配备驻站社工,驻站社工应为与承接主体签订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驻站社工一般为2—3名,其中具有社会工作专业资质的社工不少于1名;所有驻站社工应在承接社工站项目两个年度内全部具备社会工作专业资质。“社会工作专业资质”指具有社会工作及其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持有全国社会工作者、天津市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资格证书,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天津接受注册登记服务和继续教育。

(三)服务目录

承接主体应根据购买合同,确定街道(乡镇)社工站具体服务内容、服务目录和岗位职责,并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说明。

(四)制度建设

各街道(乡镇)社工站应建立规范的运行流程和管理标准,制定包括人员、项目、督导、志愿者、服务场所使用以及文书档案等管理制度。

(五)统一标识

各街道(乡镇)社工站应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识,格式为“中国社会工作标识+中国民政标志+××社会工作服务站”。

四、购买方式

(一)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购买主体为各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鼓励街道(乡镇)自行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建立社工站,有关标准可参照本方案执行。承接主体应满足以下条件:1.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业务范围或章程中应明确社会工作宗旨、范围和方式;2.具备规范的财务和纳税资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业队伍;3.无违法违规记录,社会信誉良好。

(二)服务内容

重点做好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关爱保护和社区治理等领域特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社区融入和社会参与工作。要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开展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社会功能修复、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等服务;大力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队伍,开展人才培训、项目评估及督导、社区骨干力量培养、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服务;组织和实施志愿服务项目,做好志愿者注册及志愿服务时长记录、志愿者激励与保障。

(三)资金来源

要建立资金投入长效机制,统筹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社区建设、社会事务等领域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和相关业务工作经费。

2021年度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要优先用于购买街道(乡镇)社工站项目,资金使用应符合《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民发〔2019〕11号)及《天津市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经费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操作指引(试行)》(津民规〔2020〕9号)要求。

购买街道(乡镇)社工站社会救助服务项目,所需经费可从社会救助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使用依据《市民政局 市编办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津民规〔2018〕1号)执行。

(四)资金标准

每个社工站项目资金每年力争达到25万元。主要包括人员薪酬和福利经费、专业督导及人员培训经费、服务活动经费、项目管理经费、项目评估经费等内容。

(五)项目周期

为保证社会工作服务延续性,原则上项目期限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购买合同一年一签。年度评估结果为良好或合格的续签合同,不合格的不予续签,按照政府购买程序重新确定承接主体。

五、职责分工

(一)市民政局负责研究制定项目整体实施方案、相关配套管理办法和服务标准;对项目相关人员开展分层分类的业务培训;鼓励引导社区工作者、社会组织以及社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民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高校相关专业学生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和天津市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评价考试,做好证书登记服务和继续教育工作,扩充全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储备;搭建督导资源平台;牵头建立综合性评审机制,对各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区民政局负责做好牵头抓总工作,研究制定本区社工站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市民政局审核;结合本地实际做好项目需求调查,按照“一街一策”原则,确定社工站服务内容和工作职责;统筹安排社工站项目资金,会同街道(乡镇)对项目执行和驻站社工进行监督管理;组建区级指导中心,开展培训、督导、绩效评估等服务。各区民政局可采用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协助完成相关工作。

(三)**街道(乡镇)**应将社工站纳入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完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整体布局,与街道(乡镇)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服务中心)、社区工作者事务所、志愿服务站、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统筹推进。指导村(居)委会、社区工作站配合街道(乡镇)社工站开展需求调研、制定服务计划、提供专业服务。

(四)承接主体要根据购买合同,及时、足额将经培训合格的社工安排到岗,组织开展需求调研、制定服务计划、提供专业服务,做好资料归档、动态推送、进度简报、经验总结等工作,并按时向各区民政局、街道(乡镇)提交月度工作简报、中期工作报告、末期工作报告。

六、实施步骤

(一)制定工作计划

2021年6月15日前,各区民政局要做好宣传发动和工作调研,制定本区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措施办法和时间节点,并报送市民政局。各区建站数量应不少于2021年社会工作站建设任务数(详见附件)。

(二)启动运行

2021年7月底前,各区民政局按照相关规定,会同街道(乡镇)落实服务场地及相应的设备设施,确定承接主体并签订服务协议。承接主体在合同签订15天内派驻社工,启动服务。

(三)考核评估

各区民政局和街道(乡镇)共同对社工站项目进行全程监督,做好中期、末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将适时对全市社工站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民政局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将社工站建设作为充实基层民政服务力量、提升基本民生兜底保障和基层社会治理水平重要途径,完善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主抓,社会工作职能科室主建,相关科室主用的工作机制,加大工作落实力度。

(二)引入慈善资源

鼓励引导基金会等慈善组织捐资支持街道(乡镇)社工站建设,定向用于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包括桌椅、电脑、打印机、档案柜等用品及设立个案咨询室、小组活动室等活动场所。

(三)强化宣传引导

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宣传社会工作服务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对提升基本民生兜底保障和基层社会治理水平的意义和作用,宣传普及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专业理念和专业方法,为推进街道(乡镇)社工站项目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舆论氛围。

天津市民政局
2021年5月26日

附件1:各区街道(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任务分配表
区划试点数
和平区63
河东区133
河西区143
南开区123
河北区103
红桥区93
东丽区113
北辰区893
西青区473
津南区283
滨海新区1656
武清区6246
宝坻区6282
宁河区2132
静海区11622
蓟州区12512
附件2:社工站建设标识

'天津社工站标识'

联系人:王雁飞(市民政局慈善社工处)

电话:022-23358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