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实施方案(试行)


【关键词】家庭探访 入户核查 监护评估 精准帮扶 政策宣传 热线运行

关于印发《山西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晋民发〔2021〕23号

各市民政局:

现将《山西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实施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送省民政厅。

山西省民政厅

2021年5月8日

全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民政工作和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7〕11号),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在落实党和政府爱民惠民政策、落细民政基层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依据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民发〔2014〕44号)相关要求,现就全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工站)项目实施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打通为民服务“最后一米”为总目标,围绕强化基层民政工作人力、专业双支撑,强化基层民政服务能力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以社工站为依托,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为力量,打造专业社会服务平台,充分发挥社会工作在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公正和谐等方面的作用,不断增进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新时代我省民政事业发展蹚出一条新路。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党对社会工作的领导,提高政治站位,把社工站打造成为党宣传先进思想的阵地、贯彻路线方针的阵地、密切联系群众的阵地。

(二)坚持群众需求导向

认真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围绕民政服务对象最根本、最迫切的需求,找准目标,精准服务。

(三)坚持社工专业方法

逐步打造一支专业素质过硬、实务经验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用社会工作理念和方法提升基层民政服务质量。

(四)坚持社会广泛参与

建立以民政部门为主导,利用财政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面向社会力量,特别是具有社会工作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三、职责分工

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的社工站项目实施工作体系,具体职责如下:

(一)省民政厅负责研究制定社工站项目整体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工作方案、管理办法和服务标准,建立健全社工站项目服务监督监测机制;组织基层民政干部和社工站相关负责人开展民政业务和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对各市社工站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社工站服务绩效和承接主体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对评估结果等次为优秀的市、县(市、区)和承接主体给予适当补助。

(二)各市民政局负责研究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工作方案、管理办法和服务标准;组织社工站工作人员及相关负责人开展业务和实务培训,对社工站服务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对所辖县(市、区)的社工站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协议)、各站点人员配备情况进行备案管理,并对社工站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评估结果等次为优秀的县(市、区)和承接主体给予适当补助;每半年向省民政厅提交社工站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三)各县(市、区)民政局作为购买主体具体负责社工站各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协调乡镇(街道)为社工站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活动场地,制定上报年度实施计划;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社工站服务内容和服务承接主体,依法依规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合同(协议),连同工作人员配备情况一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对承接主体在人员选配、资金使用、站点管理、专业服务、履约情况、薪酬发放等方面实施监管,并对年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每季度向市民政局提交社工站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四)社工站各项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在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制定工作人员招聘方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招聘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基本情况、专业资质、年度财务报告、社会服务项目经验等相关信息;按照合同(协议)内容设立社工站、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培养社工人才、开展专业服务、加强内部督导,依法依规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月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报告项目实施和服务开展情况,并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进度安排

按照“一年试点、两年扩面、三年成形、四年覆盖、五年完善”的步骤,建成拥有相当规模且适应当地社会发展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的基层民政服务阵地,孵化培育一批扎根基层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在“十四五”末实现全省社工站全覆盖。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2021年,全省每个设区市选择至少一个试点县(市、区),每个试点选择不少于4个乡镇(街道)实施社工站项目,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增加试点范围。

2022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省每个设区市选择不少于40%的县(市、区)(含试点),在所有乡镇(街道)实施社工站项目,并逐步加强社工站项目实施的规范化水平。

2023年,在总结前两年社工站项目实施成效基础上,不断提升现有社工站服务水平,完善服务内容,强化专业意识。同时,持续推进社工站项目实施进度,力争年底80%的县(市、区)实现社工站全覆盖。

2024年,培育一批特色鲜明、效果显著、服务专业、影响力大的示范站点。全省所有县(市、区)年底前实现社工站全覆盖。

2025年,巩固完善社工站各项基础性工作,逐步提升社工站专业服务水平,鼓励各社工站因地制宜,打造一批具有当地特色的社会工作服务品牌项目。

五、社工站标准

(一)硬件设置

社工站应具备能够满足工作必需的办公场地和设施设备。办公场地应按照便于服务的原则,根据当地实际灵活采取乡镇(街道)独立办公、分区域集中办公等方式设置,并配备桌椅、电脑、打印机、档案柜等设施设备。社工站开展个案咨询、小组活动等所需的场所应按照“一室多用”的原则,充分利用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儿童之家、青年之家、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志愿服务站(所)等场所和设施灵活设置。

(二)制度建设

社工站要有合理的组织架构和内部责任分工;有规范的运行流程和标准,建立健全服务场所使用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人员管理、志愿者管理、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以及文书档案管理等规范化制度;有服务承诺、服务对象满意度反馈等机制。

(三)人员配备

原则上每个社工站按照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进行配备,明确工作人员为承接主体聘用的工作人员,与承接主体签订劳动合同,由承接主体为其发放薪酬并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工作人员原则上要求年龄45岁以下,本科以上学历,社会工作专业、社会学专业、心理学专业优先,具有社会工作、社会管理、心理咨询、民政领域相关从业经验人员优先,同等条件下本地户籍人员优先。所有满足报考条件的社工站工作人员从上岗之日起3年内必须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并完成登记。

(四)统一标识。社工站须悬挂统一的标牌、标识,格式为:“中国社会工作标识+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

六、服务内容

社工站各项服务应严格按照购买服务资金使用要求,确定重点服务对象和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行的事项不得纳入社工站项目服务购买范围。

(一)社会救助领域

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对象识别、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需求分析、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事务,并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照料护理、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

(二)养老服务领域

对特困老年人(含机构供养和分散供养)、留守老年人、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老年群体开展健康服务、能力评估、精神慰藉、危机干预、社会支持网络建设、老年教育、权益保障等服务。统筹链接社会组织和服务性企业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网点,上门为日间居家老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为老服务,打造“十五分钟养老服务圈”。

(三)儿童福利领域

围绕家庭探访、入户核查、监护评估、精准帮扶、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热线运行、督导检查等环节,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为困境儿童提供心理疏导、精神抚慰、关系调整、资源链接、社会融入等方面的服务。为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妇女开展心理辅导、精神慰藉等专业服务。

(四)社区治理领域

探索“五社联动”(即社区、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公益慈善资源联动)社区治理模式,发展壮大社区志愿服务队伍、培育孵化社区社会组织、链接社区公益慈善资源,推动多方参与社区治理,按照居民需求合理设计、承接和实施服务项目。在统筹社区照顾、扩大社区参与、促进社区融合、推动社区发展、参与社区矫正、参与社区戒毒与康复和其他服务方面发挥作用。协助社区在居民健康教育、社区群众文化、社区环境改善、社区防灾减灾等方面提供专业服务。

(五)社会事务领域

开展婚姻和殡葬政策法规、移风易俗等宣传倡导,婚姻、殡葬需求咨询服务。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返乡和易走失人员提供心理疏导、教育矫治等服务。

(六)探索其他领域服务

除民政领域外,社工站可拓展承接禁毒、司法矫正、青少年事务等其他领域社会工作服务,丰富社工站服务内容。

七、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民政局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社工站服务项目,同时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年度实施计划应包含项目背景、项目目标、项目预算和购买方式、项目内容和进度安排、社工站服务质量和数量标准、绩效评估等内容。

(二)组织政府采购

各县(市、区)民政局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公开服务项目信息,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要求、购买方式、承接主体条件等事项,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依法依规履行政府采购相关流程,确定承接主体。承接主体主要是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拥有一支能够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社会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

(三)签订合同(协议)

各县(市、区)民政局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30日内,与中标(成交)的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协议)。服务合同(协议)应明确服务期限、服务内容、服务目标、服务标准、服务价格、工作人员配备和资质要求、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因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可变更或解除协议。

(四)开展驻站服务

社工站服务项目承接主体在服务合同(协议)签订后1个月内,按照社工站标准相关要求完成站点设置、工作人员配备等基础工作;积极组织工作人员开展需求调研,制定服务计划,提供专业服务,做好资料归档、动态推送、进度简报、经验总结等工作,并按时向县(市、区)民政局提交月度工作简报、中期工作报告和末期工作报告。

(五)组织监管评估

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全程跟踪社工站服务项目实施进展和服务开展情况,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对象满意度反馈、工作人员管理、人才培养、财务管理等内容开展监管,发现偏离合同(协议)目标的要及时予以纠正。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分别按照本方案相关要求对社工站项目实施情况及服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上级民政部门。

八、经费保障

按照县级保障为主、省市分级补助的原则落实社工站项目实施经费,并严格遵守经费使用范围和规定。

(一)省民政厅从中央和省级福彩公益金中安排资金对社工站项目进行补助;

(二)市民政局从可用于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本市范围内社工站项目实施,并从市级福彩公益金中按照省、市1:1的比例安排资金对社工站项目进行补助。

(三)县(市、区)民政局主要从可用于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中统筹安排社工站项目实施经费,有条件的县(市、区)应积极协调财政资金用于支持社工站项目实施。

(四)社工站服务项目经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承接方支付。承接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标准、项目预算等要求使用项目经费。

(五)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评估等次为优秀的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及承接主体,在开展本地区、本机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专项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实施等方面的经费支出。

九、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社工站项目实施在全面加强基层民政工作,不断增强民政服务对象获得感和幸福感中的重要意义,在创新民政服务模式上蹚出一条新路。各级民政部门要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社会工作职能部门牵头负责,相关业务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二)多元经费保障

各级民政部门应积极统筹可用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福彩公益金、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等用于购买社工站服务项目,足额落实项目资金;省民政厅每年从中央和省级福彩公益金中列支不少于500万元、各市民政局从本级福彩公益金中列支不少于100万元用于社工站项目补助。在财政资金为主的资金保障基础上,努力开拓多元化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在慈善组织(基金会)设立社会工作服务专项基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社工站项目。

(三)严格资金使用

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各类资金的使用管理规定明确资金使用方向,确定社工站各类服务项目的范围和内容,杜绝超范围服务引发的资金使用风险,要监督承接主体依法依规使用各类资金。承接主体在民政部门以外承接其他购买主体的服务时,应当单独进行财务核算,实施专项经费管理,不得与民政购买资金混用,更不得挤占、挪用民政购买资金。

(四)加强队伍建设

严格落实民政部《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各级民政部门和承接主体应定期组织社工站工作人员开展考前培训、业务培训、实务培训、督导培训等,不断提升社工站工作人员民政业务能力和社会工作从业水平,同时,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快孵化培育本地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五)广泛宣传交流

各级民政部门和承接主体要及时总结经验,加强相互交流,共同提升质量,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手段,宣传社工站项目实施的重要意义,传播专业社会工作的服务成效,推广具有借鉴意义的工作经验,为项目推广和社会工作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