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


【关键词】医养 康养 社区居家 政府购买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构建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域广、社区居家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是指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养老服务事项,按照规定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二章 补贴对象

第三条 具有本省户籍且实际居住在本省区域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一)年满60周岁的困难老年人

1.城乡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指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对象。

2.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老年人。

3.重点优抚对象。“三属”(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红”(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二)年满80周岁的社会老年人

第四条 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适当扩大服务对象范围或提高服务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自行承担。

第五条 享受特困人员护理补贴、农牧区代养、残疾人托养、社会救助“物质+服务”等政府购买服务补贴政策的人员,不能重复享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

第三章 服务项目

第六条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可持续的原则确定,主要包括:

(一)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依托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居家老年人提供餐饮、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日常生活照料服务,服务供给方式包括居家养老服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等。

(二)机构养老服务。依托城乡养老服务机构为失能、失智等重点老年人群体和其他老年人提供食宿、起居护理、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照料服务。

(三)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服务。依托专业评估机构重点对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失能失智情况开展综合评估,确定其失能等级和重点照护需求。评估结果作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确定和资金拨付的先决条件。

第四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七条 购买主体是指承担养老服务职责的各级民政部门及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政策要求的事业单位。

第八条 承接主体是指具备一定条件,能够有效提供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省政府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

第九条 承接主体具体准入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内容综合确定。

第五章 购买服务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根据社会力量所提供的养老服务不同类型,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原则上可采用以下方式购买养老服务:

(一)购买服务项目。由购买方制定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明确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向承接主体购买相关服务,或以服务券、卡等非现金方式补贴服务对象,补贴对象在补贴用途范围内以签订协议的方式自行选定服务项目、服务主体。

(二)公建民营。由购买方提供养老服务场所供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或直接将政府所办的养老机构承包给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运营。

(三)民办公助。对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由购买方通过定额补助或定向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手段,引导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降低养老服务价格,改善服务条件,为城乡老年人提供多层次、高品质的养老服务。

第十一条 购买养老服务程序

(一)编报计划。购买主体按照当地购买服务目录,根据本地服务需求,合理编制年度购买养老服务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购买服务计划包括:购买服务方式、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项目预算等。

(二)信息公开。购买服务主体通过省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公开购买养老服务项目信息,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要求、购买方式、承接主体条件、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

(三) 组织采购。购买主体应当根据公开择优、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四)签订合同。购买主体应与中标(成交)的承接主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法签订书面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合同(参考附件)。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同级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合同中应当明确购买养老服务的内容、期限、服务要求、资金支付进度、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原则上按照以上方式和程序开展,各地应当结合实际,根据不同服务内容制定相应购买服务方式和程序。

第六章 支付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十二条 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确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支付标准。各地区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补贴。经老年人生活能力综合评估,根据完全自理、轻度、中度、重度的失能等级,补贴标准分类实施,其中:年满60周岁困难老年人依次分别按照每人每月150元、160元、180元、21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80周岁以上的社会老年人,依次分别按照每人每月60元、70元、90元、12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机构养老补贴标准。经老年人生活能力综合评估,根据完全自理、轻度、中度、重度的失能等级,补贴标准分类实施,其中:年满60周岁困难老年人分别按照每人每月500元、520元、550元、59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80周岁以上的社会老年人,依次分别按照每人每月180元、190元、210元、24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 按照事权与财力相匹配的原则,各地居家和社区、机构养老服务所需资金,应在科学测算养老服务项目和补助标准基础上,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服务所需资金由各地预算安排解决。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健全监管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严格购买程序和项目管理,督导承接主体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健全财务制度,严格履约,确保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第十五条 加强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财政部门、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组成的养老服务综合绩效考评机制。高度重视服务对象对养老服务满意度的评价,并增加考评比重。及时向社会公布绩效考评结果,注重考评结果运用,将其作为重新选定承接主体、调整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加强政策宣传。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政策措施,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工作,为推进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自实施之日起,《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青民发〔2014〕152号)同时废止。

【附件】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完成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目标任务,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0〕82号)和《青海省民政厅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民发〔2021〕112号)等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基本情况

机构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常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服务项目内容、期限、地点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具体服务内容包括(可另附明细附件):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服务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5.服务地点:

第三条 提供的服务项目必须符合养老服务标准(规范)或者有关要求:(项目标准、数量要求、质量标准)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支付标准(服务数量或质量对应的服务价款的标准)

第五条 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

1.乙方按合同要求完成服务,经甲方考核确认后向乙方支付服务总价款:(大写)_____________

2.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根据服务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可采用以下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服务价款:

A.分段支付()   B.按月支付()

C.按季支付()   D.项目完成结算()

3.支付时间

第一次支付时间:    金额:

第二次支付时间:    金额:

第三次支付时间:    金额:

第四次支付时间:    金额:

本合同保证金金额:

合同期满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保证金。

4.乙方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第六条 合同期限与终止

1.合同期_____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合同终止

(1)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

(2)签订1年以上期限合同,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

(3)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

(4)发生政策或服务对象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

(5)发现乙方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青海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青政办〔2020〕82号)和《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青政办〔2020〕30号)规定的承接主体应具备的条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七条 项目绩效评估

乙方承接服务项目后,由甲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过程跟踪和必要监督。项目完成后,甲方会同相关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对项目的工作绩效、服务对象受益情况、公众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评估,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八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项目进度,并要求乙方提供项目相关资料。

2.甲方有权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资料。

3.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的变动对服务项目的需求标准和质量要求作出相应变动或者取消项目。

4.甲方负责在协议签订前确定购买项目的实施标准或规范。

5.组织第三方对乙方实施项目情况进行评估。

6.按约定支付资金。

7.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所有必须的文件、资料。

8.甲方应为乙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第三方的沟通、协调提供必要的协助。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服务费用。

2.乙方有权自甲方处获得与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相关的所有必须的文件、资料。

3.乙方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特定经验的工作人员负责项目实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和时间完成项目。

4.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本合同项下的服务项目转包给第三方承担。

5.乙方应全面履行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安全管理职责,因乙方未尽到管理职责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乙方应接受并配合甲方或甲方组织的对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于甲方指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合理解释或予以纠正。

7.乙方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与报告制度,按要求向甲方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并配合甲方及甲方组织的监督检查或绩效评价。

8.项目交付后,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向其提供的文件、资料并向甲方移交项目资料,同时乙方应当自留一份完整的项目档案并予以妥善保存。

9.乙方未能按期完成约定服务内容,应将相应款项返还甲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违约或造成对方经济、社会效益等损失的应当赔偿。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服务,到期拒付服务费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本合同总服务费5%的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的,则每日按逾期金额的5%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2.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项目相关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服务费 5%的违约金。

3.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提供服务或完成约定的项目服务内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服务5%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服务转包第三方承担。如擅自转包,则乙方应支付给甲方本合同总服务费10%的违约金。

5.其他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经甲、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另行制定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定具体合同时,若有附件应注明附件名称)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签字):

地址: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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