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实施方案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宁民发〔2021〕22 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2021年4月26日
全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基层民政工作、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7〕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办发〔2020〕18号)、《民政部、中央综治办等12部委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民发〔2016〕186号)、《民政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社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民发〔2017〕153号)、自治区民政厅、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宁民规发〔2018〕2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的通知》(民办函〔2021〕20号)精神,发挥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作用,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提升基层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经与自治区财政厅协商同意,现就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工站”)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
按照民政部加强乡镇(街道)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会安排部署,在全国全面启动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工作。结合我区工作实际,从5月份开始,按照“县(区)统筹、街道先行、乡镇跟进、全域覆盖”的推进思路,2021年9月底前全面建成县(区)社会工作服务指导中心和城区街道社工站,2021年12月底前实现乡镇(街道)社工站全覆盖。通过社工站建设引领带动、孵化培育一批肯于扎根基层、承接购买民政领域服务的社会组织,辐射实施一批民政领域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以专业化社会工作人才队伍补充基层民政服务力量、以规模化的社会工作站点夯实基层民政工作阵地,以规范化的社会工作提升基层民政服务效能。
二、服务对象及内容
(一)服务对象
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临时救助对象、城乡困难老人、重度残疾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方向确定的其他民政服务对象。严格落实自治区财政厅有关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相关规定,未经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同意,不得擅自扩大服务范围、增加服务事项。
(二)服务内容
社会救助领域。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性工作;社会救助对象家计调查、摸底排查、业务培训以及社会救助政策宣传、绩效评价、法律咨询、数据分析等事务性工作。
养老服务领域。对特困供养老年人(含机构供养和分散供养)、留守老人等困难老年群体开展健康服务、精神慰藉、危机干预、社区参与、权益保障等服务。统筹链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涉老社会组织和服务性企业等资源,开展为老助老服务。
儿童福利领域。对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开展政策宣传、法制宣传、监护评估、安全和心理健康教育等;农村留守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走访核查、家庭探访督导检查。
社会事务领域。对困难残疾人开展家庭排查、需求评估、心理辅导、能力提升、资源链接等服务,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返乡和易走失人员提供心理疏导、教育矫治等服务。
三、建设标准
(一)社工站功能及配置
功能定位。结合各县(区)社会工作发展实际,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为依托,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在乡镇(街道)建立社会工作服务站,搭建政府购买民政领域服务资源对接及链接平台、项目实施及孵化平台、项目监督及评估平台。乡镇(街道)社工站在县(区)民政局、乡镇(街道)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乡镇(街道)指导服务项目实施的“指挥部”,是驻站社工和项目社工的“办公区”,是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孵化地”。
建站方式。采取灵活适用设置方式,县(区)社会工作服务指导中心在民政局或各级社会组织孵化中心挂牌;乡镇(街道)社工站在乡镇(街道)公共服务阵地(含民生服务中心)、中心社区内设置,也可依托辖区内养老、儿童等民政服务机构设置,项目实施期间由承接主体负责驻点运营。社工站标识统一为“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在室内显著位置挂设(布设),同时制定并布设社工站各项制度,配置实施项目所需的办公设施设备。
人员配置。由驻站社工和项目社工组成。乡镇(街道)社工站应购买相对稳定的驻站社工1名(低保核查员),具体负责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协调、联络及相关业务工作;项目社工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提供,承接主体应当根据协议规定的项目任务和规模,足额配备项目专业社会工作者,并设置项目专职督导员(持有中级社会工作师及以上社会工作专业资质)。在招募项目社工时,具有社会工作专业毕业或持有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资格证书的人员优先,同等条件下本地户籍人员优先。未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资格证书的项目社工应当在三年内考取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资格证书,逾期未考取资格证书的由运营机构负责调整岗位或重新招募具有社会工作专业毕业或持有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资格证书的人员替换。
(二)社工站建设职责
县(区)民政部门。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方和监督管理者,根据工作需要和资金保障情况,统筹实施本区域内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制定社工站建设和项目实施方案,依法依规与承接主体签订服务协议,指导承接主体制定工作计划并报自治区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及地级市民政局备案。组织好承接主体和专业社工的相关培训。加强对承接主体资金和服务监管,每半年向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并抄送地级市民政局。
乡镇(街道)。加强对项目承接主体和项目的日常管理指导,依托乡镇(街道)现有服务设施,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和项目工作人员提供尽可能的便利。积极协调辖区各社区(村)、驻地相关单位及企业,配合项目承接主体开展项目服务。
项目承接主体。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应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基本情况、专业资质、年度财务报告、社会服务项目动态等相关信息;按照服务协议制定实施方案、工作计划和培训计划,依法依规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项目周期内每月向县(区)民政局、乡镇(街道)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并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购买主体及方式。县(区)民政局是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购买主体,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73号)及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宁财(综)发〔2014〕73号)要求,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购买服务协议根据项目内容可以设置1-3年的服务周期。需要实施两年以上(含两年)服务周期的项目,原则上一年一签,年度评估合格后续签,评估不合格的不予续签,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重新确定承接机构。
承接主体及资格。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方式,向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主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原则上应当承接过政府购买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且项目审计评估结果应达到合格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购买服务项目条件可适当放宽;评为3A以上和成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可优先承接;有合理的组织架构、内部责任分工及承接项目所需的社会工作者数量;有规范的运行流程和人员、财务、志愿者、文书档案管理、服务承诺、评价监督等制度。
购买资金保障。乡镇(街道)社工站购买服务项目所需经费,从各级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经费、福彩公益金、财政预算经费中统筹安排。县(区)民政部门要统筹考虑本地社会救助资金需求和购买服务资金需求,原则上安排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资金不得超过当年社会救助专项资金支出总量的3%(含低保核查员),从已有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结余资金中列支,专项用于乡镇(街道)社工站服务项目、第三方评估督导和绩效考核。无结余资金的县(区)不得用社会救助资金购买服务项目。县(区)民政局要积极争取本级财政支持,统筹安排政府购买民政领域服务资金或购买其他领域的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鼓励社会资金支持乡镇(街道)社工服务,推动建立多元化社会工作服务投入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自治区民政厅建立厅领导包片督导推进机制,适时召开推进会,通报社工站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各县(区)民政局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压实工作责任,强化督促指导,整合政府购买民政领域服务资金,形成推动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的合力。承接主体要主动适应购买服务需求,不断增强承接服务的能力,积极参与服务采购项目竞争,依法履行采购合同义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加强资金监管
各市、县(区)民政局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加强对项目的跟踪监管、服务成果的评估验收、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规范管理,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定期接受项目监督和审计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绩效评估
自治区民政厅把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纳入县(区)民政工作绩效评价的内容。各市、县(区)要压实责任,切实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管理,严格绩效评价机制,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审机制,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资金使用绩效开展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下一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加强宣传推广
各地民政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发掘亮点,宣传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影响,提升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声望和社会地位,营造有利于乡镇(街道)社会工作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要运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络视频等传播载体,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生动讲述社工故事,充分调动社会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积极性。各县(区)在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推进中的一些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报自治区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