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政厅关于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民规〔2022〕1号
各市 (含定州、辛集市) 民政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河北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2—2020年)》有关要求,为加快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现就全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登记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业务主管单位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民政局是综合类或社会救助、社区服务、社会福利、慈善公益等类型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应急、医务、救灾、优抚、青少年、企业、禁毒、司法等类型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和群团组织可以担任相关专业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业务主管单位。
二、成立条件
各地登记管理部门在遵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基本精神的基础上,适当放低门槛,简化登记程序,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凡申请登记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在章程中明确其社会工作服务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方式,发起人中至少有2人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专职工作人员中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职业水平证书在有效登记期内),或有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在市级登记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2万元,在县(区、市)级登记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1万元,同时建立党的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登记前审查把关。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登记时,经其申请,可以依法登记为慈善组织,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进行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工作,相关信息按程序上传省民政厅和民政部数据库。由于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服务对象多在基层,鼓励登记成立市级、县级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省级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成立登记相关程序暂按原政策执行。
三、有关要求
各级民政部门作为社会工作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服务和监督管理,主动对接各地审批局,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登记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建立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建立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提供资金、技术、人才、场地等多方面支持;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金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加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政治方向,推行行业自律,完善评估体系,推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恪守非营利原则,依法依规规范服务行为。
河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