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评估办法


【关键词】全面 客观 规范 公开 公正 公平 专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以下简称“社工站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社会工作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河南省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标准与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评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工站项目是指在本省各县(市、区)、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置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设置社会工作岗位聘请专职社工等方式,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运用财政资金(包括各级财政资金、相关部门和群团组织使用的相关资金以及政府管理的社会资金)购买的本省行政区域内社工站项目。社会资金资助的社工站项目评估可参照本办法。

第四条 社工站项目评估应当遵循全面、客观、规范、公开、专业的原则,对项目合同的履行、服务目标达成度、受益群体满意度以及社会效益、专业伦理规范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确保评估结果公正、公平、公开。

第二章 评估主体

第五条 社工站项目评估主体包括项目购买方、第三方评估机构、被评估方等等。购买方负责确定评估方式和评估执行方,落实评估经费,统筹评估相关事宜,监督评估有序执行。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专业评估、财务评估工作,对社工站的项目管理、核心项目打造、基础项目开展、特色项目开展、服务成效、财务管理、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被评估方根据项目要求积极配合评估组的评估工作安排。

(一)组建评估小组。由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购买方牵头, 组建由购买方代表、社会工作专业评估专家和资深社会工作者组成的评估小组,承担项目评估工作。评估工作也可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估人员应为不少于 5 人的单数组成;取得中、高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或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及以上研究生,且具有 3年以上相关社会工作实务经验的人员不少于2人;熟悉社会组织财务工作、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财会人员不少于 1 名。

(二)规范第三方评估机构基本条件。为确保评估工作的专业性、独立性、权威性,承接评估的第三方机构应依法登记并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拥有一支资深、相对固定的社会工作评估专家团队;熟悉评估工作与流程,掌握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处理。

(三)坚持回避和保密原则。一是回避原则。第三方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与被评估项目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存在利害关系;评估人员开展评估工作前3年内与被评估项目的承接主体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其他与被评估项目有可能影响评估活动公平、 公正的情形。二是保密原则。评估人员对评估资料应保密,非经项目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书面同意,不得用于评估外的其他用途。

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组织评估工作的实施,对社工站的自查自纠检查情况、督查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章 评估内容

第七条 社工站项目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服务、项目管理、服务绩效、经费使用等。每个服务年度原则上应当对社工站项目进行中期、末期两次评估,中期侧重专业服务评估(含购买方、监督方评估),末期侧重专业服务评估和财务评估。连续开展3年以上站点可每年进行一次末期评估。对项目服务情况的评估,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察、评价:

(一)专业服务方面

应根据项目的性质、服务所在地和服务人群的需求制定合理的项目服务方案,做到服务群体定位清晰、需求分析到位、服务目标明确;应根据服务目标运用专业知识和方法开展项目服务,确保达到一定的效果,并进行完整规范的服务记录;应确保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服务量。

(二)项目管理方面

应按照项目合同要求配备项目人员,并保持项目人员的稳定性,减少流失和流动,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应对参与项目服务的人员进行定期专业督导和培训,解决项目服务过程中的专业难题,提升项目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项目服务质量;应建立与购买方、使用方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与服务区域、在地各利益相关方的沟通协作,共同推进项目实施,确保服务对象和各利益相关方的满意度。

(三)服务成效方面

对围绕项目目标所开展服务的实质效果进行科学分析和总结,包括服务对象的受益情况,服务所在社区(单位)受益情况、服务产生的社会效益等。

(四)经费使用方面

经费支出要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相关要求,包括年度预决算、专项经费收支、财务公开、社工薪资管理、固定资产登记等;应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服务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财会人员对服务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章 评估程序及方法

第八条 评估按照以下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评估程序

  1. 召开评估协商会议。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立项之后,应在30日内,召开评估方与各站点承接机构及驻站社工的见面会,阐述评估方的主要理念和原则,协商制定项目评估的大致框架结构,明确中期评估和末期评估开展的大致时间。

  2. 制定评估指标体系。中期评估前两个月,评估方应会同购买方代表、承接机构代表、驻站社工,协商制定评估指标具体内容以及各指标权重。

  3. 发布评估方案。评估方应于评估前15个工作日发布评估方案,包括评估背景、评估目标、评估原则、评估对象、评估流程、评估指标、自评报告撰写要求等具体内容。

  4. 进行实地核查。评估正式开始后,评估方应组织评估专家带队,赴社会工作服务站点开展实地观察和访谈,深度了解项目开展以来的服务细节,并向评估专家组提交实地考核反馈小结。

  5. 开展多方访谈。实地考核结束后,评估方应尽快组织与购买方、合作单位、服务对象等利益相关者会议,了解各方主体对社工站项目的具体评价。

  6. 组织专家会审。评估方应在多方访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专家会审,听取驻站社工或项目承接方的项目汇报,并给出专家会审评分。

  7. 公示评估结果。评估方应当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收到对评估结果的质疑或投诉,应当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送购买方或主管单位。

  8. 评估反馈与项目整改。如被评估方在公示期内无异议,评估方应向被评估方反馈评估结果和评估报告,并向购买方出具正式评估报告。针对评估方反馈的问题,被评估方要积极整改,并向购买方报送整改报告。

(二)评估方法。主要利用资料分析法、问卷法、访谈法、观察法,开展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组织专家会审等,听取相关工作人员、驻站社工、承接机构、服务对象、利益相关方等对项目的意见。被评估项目方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可靠的相关佐证资料。

  1. 资料分析法。通过对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的制度文件及执行记录、服务档案记录、专业文书、财务账目、服务满意度测评结果,以及各类工作报告、经验总结报告、自评报告等文本和音频、视频材料,评估站点的服务效果。

  2. 问卷法。评估方可以采用问卷调查的形式,对服务对象开展较大范围内的满意度调查。

  3. 访谈法。评估方要开展购买方代表、合作单位代表、驻站社工、服务对象等利益相关者对象的深入访谈,了解各方对项目的看法和评价。

  4. 观察法。评估团队要到社会工作服务站点开展实地考核,仔细观察项目开展的具体服务过程,对站点的服务环境、服务内容、服务方法以及服务的社会工作专业性体现和规范,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的互动等等,要有深入的了解。

  5. 专家会审。召集至少5名具备资质的评估专家,听取驻站社工或项目负责人的当面项目汇报,并结合项目文本及音频、视频资料,从项目管理、专业水平、服务产出、服务成效、社会效益等方面给出专家会审综合评分。

第五章 评估结果及应用

第九条 评估结果

(一)评估分值比例。评估结果采用百分制,原则上,中期评估中,专业服务、服务管理分值分别占65%、35%;末期评估中,专业服务、项目管理、服务成效分值各占50%、25%、25%,可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80-89.99分为良好、70-79.99为中等、60-69.9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 评估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结果定为不合格:违反《河南省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标准与管理规范》有关规定或合同要求的;限期内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财务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情节严重的。

第十条 评估结果应用。社工站项目评估结果作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后续参与运营社工站项目的重要依据。

(一)末期评估结果为优秀的,购买主体在同等条件下可给予承接主体优先承接资格;

(二)经评估合格及以上等级的,服务周期内可以继续承接社工站项目;

(三)评估意见认为需要整改的,承接机构应根据评估意见进行整改;经重新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承接社工站项目;

(四)评估不合格的,应终止社工站项目合同,承接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在3年内不得承接财政资金购买的社会服务项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社工站项目承接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串通作弊的,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取消其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评估、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资格,在3年内不得承接财政资金购买的社会服务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十四条 本规范由河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