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和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意见


【关键词】规范 公信力 民办非企业

渝民发〔2018〕39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十九大关于新时代社会治理和社会组织建设的精神,充分发挥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推进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发展,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专业化水平的重要作用,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民发〔2014〕80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8〕26号)、《重庆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渝组发〔2011〕16号)、《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渝组发〔2012〕4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规范和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是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主体,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伦理规范,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链接等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挥作用的重要平台,是整合社会工作资源、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载体,是承接政府社会服务职能的重要依托。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对于加强现代社会组织建设、促进转变政府职能、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社会治理、建立健全社会服务体系,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要深刻认识规范和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对促进社会工作发展,提升社会治理社会化、专业化水平,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重要作用,按照新时代社会组织体制改革方向,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做好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规范和发展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工作创新社会治理、保障和改善民生、夯实党执政基础的重要作用。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四个扎实”要求,以满足人民群众社会工作服务需求为根本,以强化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能力建设为重点,以建立健全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为保障,加快规范和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繁荣发展社会工作事业、提升社会治理与服务水平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扶持、规范发展,将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纳入社会组织建设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管理之中,加快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引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优先扶持发展满足重点人群和重点领域服务需求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点带面逐步壮大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规模、优化发展布局。坚持改革创新、整合资源,按照社会组织体制改革方向,着力破解制约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瓶颈问题,有效整合各方资源,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市培育一批管理规范、服务专业、作用明显、公信力强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能够有效承接政府社会服务职能,满足人民群众专业化、个性化的社会工作服务需求。在此基础上,通过努力,再过几年,规范和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政策制度进一步健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更加协调有力,登记服务和监督管理措施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能力、服务承接能力进一步提升,建成一支适应转变政府职能、有效创新社会治理、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社会工作服务需求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专业力量。

三、主要措施

(一)明确登记条件

申请登记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8〕18号)规定的条件;

  2. 名称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要求,且含有“社会工作”或“社工”关键词;

  3. 章程中应明确社会工作服务宗旨、范围和方式;

  4. 专职工作人员中应有三分之一以上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或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5. 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数量不低于岗位总数量的70%。

(二)大力扶持培育

  1. 鼓励举办机构。成立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鼓励社会工作专业教师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个人兴办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积极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按照注册登记条件成立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鼓励组织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资、提供办公场所等方式创办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通过设立专项资金、项目合作、购买项目冠名权、专业扶持等方式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规模化、综合化发展,面向城乡基层设立社会工作服务站点。优先扶持发展扎根基层一线、服务方向集中、满足重点人群和重点领域服务需求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鼓励支持成立社会工作专业评估与咨询服务机构,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提供技术支持。

  2. 加强基地建设。探索建立市、区县(自治县)、街道(乡镇)三级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通过项目资助、补贴奖励、提供场所、减免费用等多种方式,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启动成立和初期运作,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3. 培育行业组织。推动成立市、区县(自治县)、街道(乡镇)三级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健全组织机构,提升管理服务能力。引导在行业中起骨干作用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组建、发展行业组织。加大社会工作行业组织扶持发展力度,将社会工作行业组织纳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对象范围,促进行业组织发展和管理服务水平提升。

  4. 加大支持力度。认真落实中央及市内有关政府购买服务文件精神,加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力度。做好《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税〔2018〕19号)贯彻落实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积极申报。主动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其他各项财税优惠政策,降低其运行管理和提供服务成本。符合国家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关政策条件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鼓励成立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扶持发展基金会和社区基金会等,引导各类基金会与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项目合作。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面向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放公共和社会资源,支持其以社区为平台开展社会工作服务。鼓励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面向市场开展社会工作服务,通过合理收费解决专业人员薪酬保障和机构生存发展等问题。

(三)加强能力建设

  1. 加强党群组织建设。按照新时代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要求,指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立基层党组织,逐步实现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党组织全覆盖,加强党建引领。支持有条件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立共青团、工会、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2. 增强内部治理能力。督促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恪守民间性、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为杠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升战略谋划、项目运作、资源整合、创新发展和组织管理能力。指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主动拓宽资金来源,积极争取企业、基金会和社会各界资助,增强自身造血功能,增强资金计划、分配与使用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吸引、培养一批具有社会使命感、掌握现代组织管理知识、拥有丰富管理经验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管理人才以及具有扎实理论知识和丰富实务经验、能够指导解决复杂专业问题、引导推动社会工作服务人才成长发展的专业督导人才。

  3. 提升服务水平。加强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情况的指导、监督与反馈,逐步优化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区域布局、业务结构和服务功能。建立健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服务成效评估指标体系,为评价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服务情况、提升服务水平提供科学依据。指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树立品牌意识,结合群众需求和自身优势特点加强服务品牌建设,形成一批社会认可、特色鲜明、具有示范指导作用的优秀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通过品牌服务争取社会资源。加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一线服务人员的教育培训,鼓励其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不断提升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督促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社会工作督导制度,按照规模配备适当数量专业督导。支持符合条件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实习实训任务,积极引导高校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到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就业创业。

  4. 完善志愿者管理制度。以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平台,深入做好志愿者的招募注册、组织管理、培训指导和服务记录工作,鼓励志愿者长期参加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有关活动,通过自学、考试等方式转化提升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通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的互动,引领提升志愿服务的专业化、组织化水平,丰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资源,拓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范围,增强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效果。

(四)强化监督管理

  1. 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按照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要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使用重庆市社会组织信用体系查询系统、重庆市社会工作信息管理系统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相关信用信息。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要综合运用年度检查、社会评估、等级评估、绩效评价、信用建设、执法检查等监督管理手段,进一步加强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履行章程、开展活动、使用资金等的监督管理,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注重诚信,增强公信力。

  2. 加强信息公开。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制度,督促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组织机构、年报公告、财务收支、捐资使用、服务内容、奖惩情况等重要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树立良好的社会公信力。依托各级社会组织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实现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信息公开与注册登记、申请项目、吸引捐赠的有机衔接,广泛争取社会各界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认可与支持。

  3. 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鼓励、指导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制定、实施职业道德准则,依法依规开展行业评比奖励和质量认证等活动,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逐步将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资质核查、信息统计、教育培训、服务评估、督导人才培养等日常管理事务委托社会工作行业组织承担,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管理中的前置和基础作用,推动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的有机结合。促进社会工作行业组织人员参政议政,发挥建言献策作用,推动行业发展。激发、调动社会工作行业组织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划、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诉求,提出行业发展意见和建议。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应积极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政策咨询、规划指导、项目推介、信息发布、权益维护、能力建设、合作交流等服务。

  4. 建立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积极探索在社会工作行业中引入竞争机制,实现优胜劣汰,不断提升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严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质条件,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配备、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机构治理服务能力、机构社会信用和机构服务成效等情况作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依据。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等购买。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监督管理和效果评价,建立评价结果反馈应用与奖惩机制,确保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依约提供服务。建立健全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评估考核指标体系,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组织,重点围绕机构资质、内部治理、服务质量等方面,定期开展评估考核,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和资源支持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评估工作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健康发展和良性竞争。对违反规定使用市级(区县)补助资金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取消三年内申报项目、承接项目资格,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违反章程开展活动、骗取或违规使用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捐赠资金、公布虚假失实信息、侵害服务对象权益、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等行为要严肃依法依规惩处。

四、保障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民政部门要将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作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服务体系的重要任务,纳入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政策创制和统筹协调,制定本地区实施意见,出台落实措施,建立健全规范和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加大经费投入

各区县(自治县)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逐步扩大财政性资金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支持规模和范围。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逐步形成多元化、稳定化、制度化的经费保障机制。

(三)营造良好环境

鼓励社会工作院校与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强社会工作服务经验总结和服务项目推广交流,广泛宣传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保障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专业功能和服务成效,扩大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社会影响。建立品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品牌项目库,对诚实守信、运作规范、成效显著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加大政策倾斜和项目支持力度。对就业于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社会工作者,由该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综合职业水平等级、学历、资历、业绩、岗位等因素并参考同类人员合理确定薪酬标准,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将符合条件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中的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纳入骨干人才库管理,加强培养扶持,优化管理措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优秀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有关专业人才进行多种形式的表彰奖励。积极开展公益创投、创新创业项目大赛,为规范和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重庆市民政局
2018年12月7日